金融监督院19日表示,已修改信息披露格式,以确保企业充分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信息。修改后的披露格式将从今年年底开始适用。
所谓股份支付,是指以员工在一定期间内的在职或业绩达成为条件,向其支付公司股票或等值现金。近来,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企业利用股票期权等股份支付制度的案例不断增多。
但与有法律依据和监管规定的股票期权不同,其他形式的股份支付目前并无单独限制。因此,有舆论指出,这可能被大股东作为扩大持股比例的手段加以滥用。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只能通过财务报表附注等了解部分内容,难以掌握股份支付的依据和程序、支付现状以及向大股东授予的明细,企业之间的比较也存在局限。
对此,金融监督院决定修改事业报告书、重大事项报告书、大量持股及股票持有情况报告等格式,使相关信息得以披露,并从今年年底起实施。
今后,在事业报告书及季度、半年度报告中“董事报酬等”项目下,须按各类股份支付制度填报运营情况。要求企业就其运营的各类股份支付制度,具体记载各制度的名称、依据及程序、授予与支付的人数及股票数量、支付条件、已支付与未支付的股票数量以及是否存在限售期等。此举旨在定期披露股份支付制度的整体情况,而非记载个人层面的授予和支付明细。但若向大股东进行了支付,则须在“与大股东等的交易内容”项目中填报按大股东分别列示的授予与支付情况。
同时,如为支付股份支付而决定取得或处置库存股,必须在“重大事项报告书”中载明该事实;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董事及员工等,一旦因股份支付而取得股票的权利被最终确定,也可能产生大量持股报告义务。
此外,若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或主要股东对其实际取得的股票存在限售等限制,在报告持股情况时也必须记载相关内容。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修改披露格式,今后投资者可以在充分核实企业对员工及大股东的股份支付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市场参与者也有望据此监督股份支付是否被大股东恶意用作扩大持股比例的手段。
该负责人并补充称,计划在明年上半年对企业的股份支付信息披露现状进行检查,如发现填报不充分的情形,将引导企业自愿更正,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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