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委会发布“关于信托收益证券基础资产要件的指引”
金融监管当局决定推进一项方案,在将于5月启动的“大换贷”基础设施中,于年底前纳入住房抵押贷款的范围。9日,在首尔钟路区政府首尔大厦金融委员会走廊内,相关人员正忙碌穿梭。金融监管当局表示,将构建一个可以一目了然比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并便捷置换的大换贷平台,以减轻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负担。图片由记者 Yoon Dongju 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提出了一项标准,规定房地产项目融资(PF)或过桥贷款等开发项目不得作为碎片化投资的基础资产使用。
金融委员会14日发布了包含碎片化投资用信托收益证券发行时必须具备的基础资产要件等内容的指引。碎片化投资是以普通投资者难以接触的艺术品、著作权、不动产等为基础资产的投资形式。
根据该指引,基础资产必须能够进行客观的价值测定和评估。信托收益证券发行人应当经过对信托财产的价值评估来测算发行条件(发行价格、数量等),投资者也必须能够知悉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的结果。
指引还建议,不得仅将既有流通市场中可以取得的资产改换为信托收益证券这种投资形式。对于如有价证券这类即便是小额也可以流通的基础资产,必须证明其差异性和创新性。
此外,指引还包括基础资产应当便于处置,且处置过程必须适用国内法律的内容。金融委员会解释称,若在处置或取得时适用外国法律,可能会对本金回收造成障碍,因此为保护投资者作出上述规定。
指引还规定,基础财产应为单一财产,而非多个财产的集合,并且不得与项目融资贷款或过桥贷款等不确定事件相关联。
除此之外,与住房抵押贷款比率(LTV)、总债务本息偿还比率(DSR)挂钩的居住用住房的证券化尝试,以及与赌博性产业相关的基础资产也不被允许。
对于碎片化投资经营者,原则上应优先利用证券化、股权众筹、证券等制度化的投资工具;在难以利用这些工具的情况下,才发行信托收益证券,适用“补充性原则”。这是为了在完成信托收益证券制度化相关法律修订之前,防止无节制地发行信托收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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