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挨打也要救人”
“每每想起就又委屈又生气”

在首尔永登浦站乘坐前往水原的出租车的一名醉酒乘客,对出租车司机实施了无差别殴打,致其受伤、需三周才能痊愈。


5日,YouTube频道“Han Moonchul TV”上传了一段题为“‘若30分钟内没到请报失踪’——出租车乘客的电话,以及随之而来的殴打”的视频。


据举报者称,在水原经营个人出租车的A某,上月24日晚上11时左右在南光明高速公路行驶途中,遭到醉酒乘客B某的殴打。


A某的噩梦从这时开始。出租车出发约20分钟后,醉酒乘客开始突然变脸。B某突然给父亲打电话诉苦说:“我如果30分钟内到不了,你就报失踪。我上了出租车,这家伙有点不对劲,我也不知道他到底要把我带到哪儿去。” [图片来源=YouTube频道 'Hanmuncheol TV' 提供]

A某的噩梦从这时开始。出租车出发约20分钟后,醉酒乘客开始突然变脸。B某突然给父亲打电话诉苦说:“我如果30分钟内到不了,你就报失踪。我上了出租车,这家伙有点不对劲,我也不知道他到底要把我带到哪儿去。” [图片来源=YouTube频道 'Hanmuncheol TV'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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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A某在首尔永登浦站载上了醉酒乘客B某。原本差点空车返回,但载上B某的A某还高兴地说:“真没想到会遇到水原来的客人。”


上车后的B某表示“反而是我不好意思”,A某则说“您喝成这样还能找到水原的车啊”,随后驶向目的地。


出租车出发约20分钟后突然变脸的乘客

A某的噩梦从此开始。出租车出发约20分钟后,这名醉酒乘客开始突然变脸。B某突然给父亲打电话,诉苦说:“要是我30分钟内到不了,你就报失踪吧。我坐上了出租车,这家伙有点问题。我也不太清楚他要把我载到哪儿去。”


A某以为是醉话,没有特别应对。然而B某却说:“我有卫星定位,这家伙要去哪儿我都不知道。”对此A某反问:“太离谱了,你是在永登浦站上的车,不是你说要去成均馆大学站吗?”


于是B某又说:“那你现在是往哪儿开,你这家伙。”然后对父亲一再表示:“现在打表是2万1360韩元,我挂断电话后如果30分钟内还没到,就直接报失踪吧。”


最终,B某开始要求A某“让我下车”。在A某说明这里是高速公路后,他又拨打了112报警电话。


B某向警方称“我好像被绑架了”,并说“能不能请您代我跟警察说”,随后把手机递给了A某。对此A某说明:“他说要去水原,所以我正往成均馆大学站方向开。乘客喝得很醉,一开始还说‘不好意思,对不起’,后来又骂我,行为很反常。”


之后B某开始对着A某挥拳殴打。殴打持续了几分钟。A某好不容易才把车停下,下车的B某东倒西歪,在高速公路上危险地来回穿行。


A某表示:“我当时觉得再这样下去我们俩都得死,就一直跟着他、制止他。最后他往高速公路下面走去,我在附近等着,等警察来了以后一起搜寻才把他找回。实在太委屈、太气愤了。我一边挨打,一边等于还救了那个人一条命。”


他接着说:“(被打之后)牙齿松动、嘴唇破裂,脖子也转不太动。上周六接受了治疗,从周一开始住院。牙科三周,神经外科三周,还拿到了精神科的诊断意见。”


律师Han Moonchul指出:“如果达成刑事和解,大概率会以缓刑收尾;若无法达成和解,比如医疗费为100万韩元,那么加上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将超过500万韩元。问题不在于钱的数额,而在于态度。”


他补充说:“(加害人)应该跪下诚心认错。如果能圆满达成刑事和解,判处三年以上缓刑的可能性较大,不会是罚金刑。但若得不到受害人的原谅,被判实刑的可能性也有一半。”


因“误以为被绑架”从出租车跳车身亡的大学生…出租车司机获判“无罪”
据悉,上个月28日,大邱地方法院浦项支院刑事第1单独审判部部长法官 Song Byeonghun 宣判,因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死)而被起诉的出租车司机A某(60多岁)和驾驶员B某(40多岁)均无罪。<span class="img-desc">图片由《亚洲经济》记者 Seo Dongmin 提供</span>

据悉,上个月28日,大邱地方法院浦项支院刑事第1单独审判部部长法官 Song Byeonghun 宣判,因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死)而被起诉的出租车司机A某(60多岁)和驾驶员B某(40多岁)均无罪。图片由《亚洲经济》记者 Seo Dongmin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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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去年在浦项发生的“女大学生出租车跳车事件”中,被起诉的出租车司机和另一名驾驶员均被判无罪。


去年3月4日,出租车司机C某在浦项北区KTX车站附近载上一名女大学生。由于误听了学生所说的目的地,A某将车开向了错误的方向。


出租车朝着别的方向行驶时,这名学生以为自己被绑架,便从行驶中的出租车上跳了下去。此时,由D某驾驶的运动型多用途车撞上了这名学生,导致其重伤。随后学生被送往医院,但最终不治身亡。


检方指控,从事出租车营运的A某在工作中疏于听力管理,存在业务过失。并以B某存在超速行驶、未尽前方注视义务为由,将其提起公诉。



法院则作出了不同判断。法院就量刑理由表示:“乘客因受惊而从出租车上跳下,这一点A某完全无法预见。B某当时也很难发现该学生并采取措施以回避事故。”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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