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能力丧失率为标准一二审判决相左
最高法院维持原判:“不存在对法律原则的误解”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一名在鼻部整形手术后因纱布残留于鼻腔而丧失嗅觉的患者,其主刀整形外科医生应支付约2500万韩元的赔偿金。大法院认为,将患有无嗅觉症患者的劳动能力丧失率认定得比一审更低的二审判断是适当的。


图片与报道中某些表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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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Cheon Daeyeop)于5日表示,在整形手术患者A某对专科医生B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上诉审中,维持了“B某应向A某支付2500余万韩元”的原审判决,予以最终确定。


A某于2016年7月在B某的整形外科接受了整形手术。但手术后鼻部疼痛持续,并出现呼吸困难症状,遂前往耳鼻咽喉科就诊。诊断结果显示,A某鼻腔内发现了未被取出的纱布,并确认该部位出现炎症。A某在约3个月时间内于耳鼻咽喉科接受治疗,但最终仍持续处于无法闻到气味的无嗅觉症状态。


此后,A某以约8000万韩元为标的,对B某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此前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了A某的无嗅觉症与鼻腔残留纱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同时认为,虽然因纱布导致A某出现了鼻腔内感染及肿胀、鼻部变形以及无嗅觉症等情况,但其并未接受耳鼻咽喉科所建议的上级医院治疗,因此将B某的责任限制为60%。


一审与二审判决出现分歧的部分在于,如何认定因无嗅觉症导致的A某劳动能力丧失率。劳动能力丧失率是根据后遗伤残造成的劳动能力损失程度,以比例形式计算的指标,该指标也会影响损害赔偿金额。


此前一审法院按照《国家赔偿法施行令》规定,将A某的劳动能力丧失率认定为15%,判决B某赔偿约4600万韩元。相反,二审则将A某的劳动能力丧失率降至3%,相应地,赔偿金额也减少至2500余万韩元。


二审的判决依据是大韩医学会的残疾评估标准。合议庭表示:“大韩医学会残疾评估标准是符合我国职业分布情况的合理且系统的标准”,“施行令附表这一为国家赔偿机关确定赔偿金额而设的行政便利性标准,不能作为替代方案”。



5日大法院的判断也与原审相同。大法院全员合议体驳回上诉称:“原审在劳动能力丧失率的认定等方面并不存在误解法律原则、从而对判决产生影响的错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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