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亏损4万亿韩元的香港ELS,是否适合向老年人销售将由法律裁定
金监院长:“金消法‘适合性原则’是否得到严格遵守”
据悉香港ELS有大量高龄投资者参与
继“销售不当”之后“销售适合性”成新争议焦点
随着对香港H指数股票挂钩证券(ELS)大规模亏损的担忧加剧,“产品销售适合性”成为此次事件的核心争点。金融监督院表示,将“从法律层面审查银行向高龄群体销售像ELS这样复杂的衍生产品是否合适”。
迄今为止,争议焦点一直集中在银行销售ELS时,是否对产品风险度作出了准确说明,即所谓的“销售不完全”。但金融监督院在此基础上又更进一步,明确指出,即便银行在销售ELS时不存在销售不完全问题,只要未实现适当销售,同样构成问题。
金融监督院院长 Lee Bokhyun 于本月29日在汝矣岛国民金融投资协会与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CEO)举行座谈会后,会见记者时表示:“仅从高风险、高难度产品不是在其他地方,而是在银行柜台,于特定时期集中向高龄者销售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让人对是否切实遵守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上的‘适合性原则’产生怀疑。”
Lee院长还表示:“即便消费者面对连我自己都很难看懂的几十页说明书,只是不断回答‘是,是’,也需要思考这是否就意味着(银行)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撇开是否已充分说明这一点不谈,有必要检视当初的劝诱行为本身是否恰当”。
向高龄群体“劝诱”购买ELS产品是否恰当
银行在销售ELS等金融产品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已写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下称“金消法”)。六大销售原则中,第一项是“适合性”,第二项是“适当性”。适合性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劝诱”。其内容是,禁止银行在综合考量消费者财产状况及其买卖金融产品经验的基础上,向其劝诱不适合的金融产品。
适当性则适用于在没有银行方面签约劝诱的情况下,消费者“自发”打算购买产品的情形。其要旨在于,即便消费者表明有意购买某一产品,如果与其财产状况相比属不适当产品,银行也必须向消费者告知并加以确认。
若银行的管理人员或员工违反上述原则,将受到处罚或被处以罚款;如消费者遭受损失,还须承担赔偿责任。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香港ELS产品以高龄群体为主进行销售,接下来将检查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切实遵守了这些原则。”
需综合考虑产品风险度、复杂性及理解水平等因素
为判断ELS销售的适合性,金融监督院还需审查另一项内容,即金融监督院与全国银行联合会在3年前制定的《非存款类产品内部控制示范规程》。该规程是在海外利率挂钩衍生结合产品(DLF)事件后,为防止大规模损失事件而引入的。
规程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的风险度与复杂性、是否存在本金损失可能性等因素,来决定客户群体与销售限额。还需根据销售对象客户的投资倾向、对金融产品的理解程度、年龄及购买经验等,事先设定客户别销售限额。各银行须设立“非存款类产品委员会”,就上述事项进行协商。如在事后管理过程中出现客户损失,还需制定应对方案,包括缩减产品销售限额、调整销售对象,甚至完全停止销售等。
总选在即 高龄亏损投资者或将大量出现
一位金融业相关人士表示:“金融监督院检查的重点,极有可能从‘销售不完全’转向‘销售适合性’”,“银行一直以来主要是面向相较年轻群体更有闲置资金的高龄群体销售ELS产品,若按这种方向推进,几乎等同于下达了禁止接触命令,银行在销售衍生产品方面只能更加消极。”
也有观点认为,鉴于明年4月国会总选在即,高龄群体中若大量出现亏损投资者,对政界并不有利,因此金融监督院正迅速将矛头指向银行的失误。
另一方面,预计在此次事件中蒙受损失的投资者人数将远超2019年DLF事件。当时DLF事件的损失金额,在友利银行和韩亚银行各约3000亿韩元,与此相关的投资者分别约有1200余人和1800余人。
DLF的最低认购门槛为1亿韩元,且属于私募基金;而香港ELS则为公募基金,最低认购金额为500万韩元,以目前为准,仅损失金额就接近4万亿韩元,因此亏损投资者的规模势必大于DLF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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