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相关机构就为防止无本空头卖空而推进卖空交易电子化一事表示,无本空头卖空在全球范围内虽受到限制,但多以事后查处和制裁为中心,尚无事前防范体系的先例,因此此次措施可评价为积极性的对策。
27日,韩国交易所、韩国存管结算院、韩国证券金融、金融投资协会就近期在民·党·政协商会议上讨论的“卖空制度改善方向”分发了解释资料,并作出上述表示。
16日,在国会举行的为恢复投资者信任而召开、以完善卖空制度为主题的民党政协商会议上,国民力量党政策委员会议长 Yoo Ui-dong 正在发言。照片由记者 Kim Hyunmin 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相关机构方面表示:“本说明资料旨在就卖空制度改善方向方案审议阶段提出的部分主张,说明证券相关机构内部讨论的内容,并以此为基础,促成更为广泛的意见征集和公开讨论。”
此前本月16日,金融当局与相关机构拟定了卖空制度改善方向方案,并在民·党·政协商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相关机构将在该初稿基础上,广泛征求个人、机构以及境内外投资者和专家意见,如在此过程中提出了合理替代方案,将进一步研究后提交国会和金融当局。
在卖空制度改善方向中,围绕纠正“倾斜赛场”问题,决定将证券借贷的偿还期限限定为与股票借出相同的“90日+可延长”,并将股票借出的担保比例下调至与证券借贷相同的105%以上。
说明资料就提出将证券借贷的偿还期限限定为与股票借出相同的“90日+可延长”的理由解释称,由于需以90日为单位进行展期与申报,相较于目前借贷期限不设上限的制度,预计市场参与者在进行长期借贷时会更加谨慎。说明资料指出,90日期满时,出借人将评估借入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情况以及展期与偿还后卖出的有利与否,因此可期待引入到期制度所带来的效果。
说明资料表示:“与股票借出不同,证券借贷仍维持中途偿还义务(回收要求),因此在偿还期限上,实质上是股票借出更为有利”,“由于存在中途偿还义务,要将卖空头寸长期维持至股价下跌,也并不容易。”在证券借贷交易中,一旦出借人提出要求(回收),借入人必须立即归还证券,而此类回收在实践中相当频繁。当股价上涨时,出借人通过收回股票后卖出更为有利,因此提出回收要求的可能性较高。此外,由于需按借贷期限比例支付手续费,因此一直不归还通过借贷取得的股票、无限期维持卖空直至股价下跌,在现实中并不容易。
对于部分意见主张应禁止证券借贷展期并限制偿还期限,相关机构表示,鉴于需要考虑▲对除卖空以外其他证券交易的影响 ▲与全球标准的过度背离 ▲个人投资者的股票借出服务也可能较现行制度更为不利等因素,主张应谨慎对待,并在说明资料中作出阐述。
根据说明资料,证券借贷被用于多种目的,在全部证券借贷交易中,以卖空为目的的比例仅为20%至25%。截至今年10月底,股票借贷规模为78万亿韩元,而境内卖空余额为16万亿韩元。说明资料称,如限制证券借贷的展期,将可能对与卖空无关、规模约62万亿韩元的证券借贷交易产生过度影响。例如,如为设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而进行的证券借贷不能展期,则在每到偿还期限时,需先归还后再借入,在此过程中可能难以保证ETF的顺畅交易。此外,机构通常不会根据借入目的对通过证券借贷取得的股票进行区分管理,因此为了限制偿还期限而要求对“以卖空为目的的股票借贷”进行区分管理,也可能存在困难。
证券借贷依据国际证券借贷标准合同(GMSLA)进行,国际间交易条件大体相似。根据该标准合同,对偿还期限或展期并无限制,而是设置了中途偿还义务。美国、欧洲、日本等主要海外国家情况相同,唯一的例外是台湾,其将期限限制在约18个月这一相当长的水平。相关机构表示:“仅在我国引入与全球标准严重背离的监管,有舆论认为应当慎重。”
有意见认为,禁止证券借贷的展期并限制偿还期限,也可能使个人投资者的股票借出服务较现行制度更为不利。为个人投资者卖空提供的股票借出来源,主要由证券金融通过证券借贷等方式借入的股票构成。如限制证券借贷的展期,证券金融在为股票借出业务筹措股票时将面临困难,因此股票借出服务也难以维持现行“90日+可延长”的结构。
说明资料就提出将股票借出的担保比例下调至与证券借贷相同的105%以上的理由解释称,此举可改善个人投资者参与卖空的便利性,同时是在现实层面上寻求市场参与者可以接受的方案。
对于部分意见主张应将证券借贷的担保比例提高至现行股票借出担保比例水平的120%以上,相关机构表示,应考虑对除卖空以外其他证券交易的影响,而且可能出现境内机构投资者较外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的“逆向歧视”,因此主张应谨慎对待。
说明资料指出:“尤其是担保比例与担保折价评估等相关,不仅影响股票借贷,也会波及规模达131万亿韩元的债券借贷市场”,“此类担保负担不仅会提高各类金融服务成本,还可能因超出实际需要的过度担保要求,成为削弱证券交易整体流动性的因素。”
此外,根据说明资料,由于证券借贷为一对一交易,依据GMSLA,担保比例并未统一规定,一般被认为在105%左右。对于由存管结算院行使担保权的交易,存管结算院考虑到这一市场惯例,适用105%的担保比例。说明资料表示:“在卖空交易中占比超过60%的外国投资者,其证券借贷通常在境外进行,并由其直接管理担保,因此即便通过国内法律规定担保比例,也难以实际适用”,“如仅将存管结算院的担保比例提高到偏离全球市场惯例的水平,将只会对主要利用存管结算院担保管理的境内机构造成逆向歧视。”
在为防止无本空头卖空而推进卖空交易电子化方面,相关机构提出的方案是:机构投资者应构建内部系统,对自身可卖出持仓进行电子化管理,以防止无本空头卖空;包括适用电子系统豁免对象在内的所有进行卖空的机构投资者,都必须制定防范无本空头卖空的内部控制标准;证券公司仅在确认属于强制义务对象的机构已构建内部卖空电子系统的情况下,才允许其提交卖空订单。对此,说明资料解释称:“卖方当事人对自身可卖出持仓的掌握最为准确,因此推动机构投资者内部持仓管理电子化,是可优先实施的方案,并可期待其在防止无本空头卖空方面产生相当效果”,“通过准确管理交易明细、借贷后是否用于卖空、借贷确定与偿还明细等信息,可在三个环节阻断无持仓的无本空头卖空订单。”
与此分开,社会上也持续提出有必要构建外部实时无本空头卖空拦截系统的意见。相关机构解释称,要实现外部实时拦截无本空头卖空,需满足诸多条件,例如:将所有投资者的持仓信息实时汇集到中央系统,或将相关系统全部联接,使持仓信息可被实时查询,以便证券公司或交易所能够实时掌握投资者持仓;在每一笔卖出订单发生时,将持仓与卖出订单数量进行比对,以决定是否受理卖出订单等。
相关机构方面表示:“在此前国会法案小委员会等场合,曾讨论认为构建实时无本空头卖空拦截系统在现实上存在困难,但相关机构计划就此再次进行研究,以推动形成公开讨论”,“为此,本月23日已召开‘无本空头卖空防止电子系统工作小组(TF)’第一次会议,相关机构也将积极参与该工作小组,持续寻求合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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