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3%企业补偿未休年假
相当多企业另行提供暑期假

调查显示,国内主要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会对未使用的年假进行现金补偿,或在年假之外另行提供夏季休假。


26日,大韩商工会议所公开了对销售额排名前50位企业休假制度现状的调查结果。调查对象为除公共企业以外销售额排名前50位的企业,其中31家作出回应。


根据调查结果,大韩商工会议所表示:“在我国《劳动基准法》已经保障了不逊于发达国家水平的休假制度的情况下,大部分主要企业运营的休假制度水平远高于法律标准。”


在应答企业中,确认有90.3%的企业对未使用的年假进行补偿。54.8%的企业虽然根据《劳动基准法》引入了‘年休假使用促进制度’,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对未使用年假进行现金补偿,但仍在进行补偿。未对未使用年休假进行补偿的企业(9.7%)则全部引入了“年休假使用促进制度”。


在光化门十字路口上班的上班族们。韩联社供图

在光化门十字路口上班的上班族们。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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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休假的使用率因是否对未使用年假进行现金补偿而存在较大差异。对未使用年假进行补偿的企业,其年假使用率为64.7%;相反,不进行补偿的企业年假使用率则高出17个百分点,达到81.7%。此外,无论是否对未使用年假进行补偿,全部应答企业的平均年休假使用率为66.5%。


另外,除年休假外,另行提供夏季休假的企业占51.6%。这些企业平均给予4.9天夏季休假。尤其是在非金融企业中,76.5%被调查为另行提供夏季休假。相反,金融企业仅为21.4%,这被视为源于金融业在除公休日等之外必须持续营业的行业特性。


超过年休假法定上限、即每年25天,向劳动者提供年休假的企业占32.3%。另有9.7%的企业在年假之外,还提供“月休假”——即每满1个月工作期限给予1天休假。将生理假设为带薪的企业占22.6%。



Ha Sangwoo 大韩商工会议所经济调查本部长主张称:“考虑到全日制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时间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平均水平差异不大等分析结果,今后在劳动时间或休息日、休假等方面,政策重点应从管制转向通过提高灵活性来提升生产率。”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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