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是说明安全守则并不意味着已尽到工作义务”
在接连发生儿童在水深不足1米的游泳池中溺水身亡事故的背景下,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游泳池业主负有管理责任。
24日,据悉,义王地方法院高阳支院刑事第一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Lee Sangyeob)以业务过失致死罪名,判处被起诉的游泳池咖啡馆业主A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所谓“金库刑”,是指将被告收监于监狱但不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刑罚。
A某自2020年起在京畿道高阳市德阳区经营一间咖啡馆,店内设置了5个游泳池,每个游泳池深85厘米、底面积21平方米。2021年9月12日,与监护人一同来到咖啡馆的B君(5岁)在游泳池玩耍时,发生手部被排水口夹住的事故。随后B君被送往医院,但于翌日清晨死亡。
B君遗属在青瓦台国民请愿留言板上以“在游泳池咖啡馆里,6岁孩子冤枉地失去了宝贵生命。请帮帮我们”为题发布文章,向外界披露了这一事故。当时请愿人表示:“如果游泳池内存在那种危险的水循环或排水口设施,咖啡馆方面本应事先向监护人发出危险警告,但对危险性的事前警示完全没有”,并指出:“对于危险设施既没有安装用于安全监控的闭路电视(CCTV),也没有设置供查看画面的屏幕,导致在室内的父母无法对事故作出迅速应对”。
A某在审理过程中主张,咖啡馆业主并不负有业务上注意义务,即便存在该义务,也与本案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合议庭未予采纳。
合议庭认可事故当日业主一方曾以口头方式向B君监护人说明安全守则。该说明的大意是“游泳池安全员为监护人及使用顾客本人,如发生安全事故,本店不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当时咖啡馆内也张贴了同样内容的安全守则。但合议庭认为,仅凭上述说明,不能认定A某已尽到业务上注意义务。
合议庭指出:“仅以一般性、抽象性方式告知顾客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能视为已经履行业务上注意义务;只有在预见到顾客可能在非主观意图下违反使用限制的情形,并采取了合理措施加以防范时,才能认为履行了该义务”,“被告本可以对游泳池排水口加装盖板或设置防护网等措施,但并未采取”。合议庭接着表示:“如果业主一方尽到了注意义务,本案事故看上去本不会发生。”
在量刑理由方面,合议庭说明称:“由于A某的业务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但A某却急于将本次死亡事故的责任推卸给他人,其责任重大,犯罪情节恶劣”,“被告至今尚未与被害人遗属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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