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生活]死因曾引发争议的酒席伤害致死
醉得不省人事的Park某开始舌头打结地对同行大声喧哗。邻桌饮酒的Kim某大声说道:“请安静一点吧。”五十多岁的Park某见对方看上去年轻得多,顿时恼羞成怒,冲上去挥拳相向。Kim某猛然起身,一脚踢向Park某的腹部。被踢倒在地的Park某发出一声惨叫,迟迟无法起身。然而不久后,Park某的呻吟声逐渐减弱。原本互相怒目而视的人们急忙查看Park某的状况,并向119和112报警。119急救人员迅速赶到,对倒地的Park某进行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检查,发现血压略低。送往附近的大型医院时,Park某的心脏已经停止跳动,经过长达1小时的心肺复苏仍未能挽回生命。警方考虑以过失致死罪立案,遂委托进行尸检。
法医在尸检中慎重检查了Park某的体内情况。发现左侧第8、9根肋骨骨折。肋骨骨折时撕裂了部分脾脏,导致脾脏破裂。或许正因如此,腹腔内约有500毫升血液。法医认为,仅0.5升的失血量似乎不足以单独导致死亡。更何况,从外观上看,Park某患有严重的黄色脂肪肝。在10天后提交给警方的尸检鉴定书中,死亡原因写道:“合理推定其系因脾脏破裂导致的血性腹腔出血及/或与高度脂肪肝相关因素而死亡。”警方陷入苦恼。Park某已经死亡,Kim某踢中其腹部这一事实也已确定,但根据“及/或”的不同理解,死亡性质将被认定为自然病死,还是外因死亡中的他杀,出现重大分歧,而法医的意见又极为含糊。
所谓死亡原因,是指“使人走向死亡的疾病、病理状态或损伤”。在法医学上,死亡原因的认定关系到对死亡是否负有法律责任,以及责任轻重,极为重要。死亡的种类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原因类型。在法医学中,对死亡种类的判断,并非对该死亡情形作出最终法律定性,只是从医学角度对死亡情境提出综合意见。
根据Park某死亡原因的不同,死亡种类亦可随之确定。如果将法医首先提到的“因脾脏破裂导致血性腹腔出血”视为死亡原因,那么死亡种类理所当然应属外因死亡中的他杀。然而,若依据“及/或”之后所述“与高度脂肪肝相关而导致死亡”这一表述,则死亡种类应被认定为自然病死。
最终,笔者提出的逻辑依据如下:在判断Park某腹部损伤所致脾脏破裂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时,综合考虑了以下几点:△从医学事实看,外因(外伤性脾脏破裂)可以成为死亡原因;△在外因(外伤)作用之前,并不存在足以骤然致死的疾病;△在外因(外伤)作用之后,死者迅速死亡,在时间顺序上亦具有合理性。基于上述理由,无论如何评价Park某的直接死亡原因,将导致死者走向死亡的最终先行原因——原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都应认定为脾脏破裂。
总之,如果造成脾脏破裂的腹部损伤发生在暴力情境之下,那么将死亡种类判断为他杀,是较为合理的自我咨询结论。由此可见,在死亡种类上被认定为自然病死还是外因死亡,会彻底改变案件的本质。
Yoo Seongho 法医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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