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高等法院:“属于新引入的企业福利”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公企业或公共机构向所属职员发放的“福利积分”不属于劳动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其理由是根据所得税法,这类积分不构成“劳动所得”。


据法律界21日消息,大田高等法院行政第1部(审判长 Lee Junmyeong 部长法官)在韩国铁道公社(Korail)就大田税务署作出的拒绝劳动所得税更正退税请求处分提起的撤销诉讼中,推翻了一审驳回 Korail 请求的判决,改判原告胜诉。

法院:“国企福利积分不属工资薪金个税征税对象” View original image

Korail 自2007年起向全体员工发放可实际如现金般使用的福利积分,此前一直将其视为应税的劳动所得并进行源泉扣缴。然而,2019年8月,在首尔医疗院劳动者请求支付通勤工资的诉讼中,最高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认定“福利积分不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工资”,形势由此发生变化。


Korail 于2021年3月向大田税务署提出更正请求,主张因将2015年度劳动所得税额中的福利积分部分进行源泉扣缴,导致多缴纳了28亿1347万韩元,要求退还。所谓更正请求,是纳税人就多缴税款要求税务机关予以更正的行为。


大田税务署认为福利积分同样属于应税对象,予以拒绝后,Korail 于去年2月提起诉讼。审理中,争点集中在福利积分在所得税法上能否被认定为“劳动所得”,因为所得税法上的劳动所得涵盖的范围比劳动基准法上的工资更广。


对此,一审认为,“凡因提供劳动而取得的所有报酬,均应作为劳动所得征税”,驳回了 Korail 一方的请求。法院还以福利积分持续、均等地发放给全体员工为依据,认定其可以视为劳动对价。


相反,二审合议庭认为,福利积分仅属于劳动福利,不是关于工资、劳动时间等的劳动条件,难以视为劳动对价。合议庭解释称:“福利积分是有别于 Korail 既往发放的各类福利津贴、作为新引入的企业福利制度。”接着指出:“与现金不同,其用途和使用方式受到限制,如在1年内未使用则不得结转并予以灭失,且不得转让”,“从福利积分在使用、收益、处分权方面受到限制这一点来看,与取得属于劳动所得范围内的其他报酬存在差异。”合议庭还认为,公务员与 Korail 员工的福利积分在形式上实际上相同,却在是否征税上作出不同适用,极有可能违反税收公平原则。



对此,征税当局已于本月16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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