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新世界收购沃尔玛后新设易买得,属于终止税收递延事由”
新世界在就拆分易买得过程中被征收的规模达850亿韩元的法人税提起的撤销诉讼中最终败诉。
判决要旨认为,新世界在2006年收购沃尔玛时曾享受过递延征税优惠,而其之后新设易买得的行为,构成了终止递延征税优惠事由中的“事业废止”。
据法律界21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Min Yusook)在新世界针对首尔中部税务署署长提起的法人税征收处分撤销诉讼中,作出维持原审驳回原告诉求判决的终审判决。
合议庭指出:“原审就修订前《法人税法》所规定的‘事业废止’及修订前《法人税法施行令》所规定的‘处分’,以及依据《国税基本法》关于违反非课税惯例的禁止溯及课税等相关法律适用上不存在误解”,并以此为由驳回上诉。合议庭还裁定,诉讼费用全部由新世界负担。
新世界于2006年9月收购沃尔玛后,将商号变更为新世界Mart,并以2008年12月为基准日进行吸收合并。该合并被认定为《法人税法》上的“合格合并”,因此就因合并而承继的有形固定资产差益约2596亿韩元享受了递延征税优惠。递延征税是指允许延后缴纳税款的制度。
此后,新世界于2011年将大型超市事业部门分离,新设了易买得,实施了结构重组。当时新世界将与收购沃尔玛相关的2460亿韩元准备金由分立·新设的易买得承继。
对此,课税当局认为,随着分立的发生,递延征税已终止,且易买得承继该余额属不当,遂于2016年1月向新世界征收853亿韩元法人税。
新世界主张,易买得分立并不属于终止递延征税的“事业废止”或“资产处分”,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法人税征收。
但一审法院认为,该分立属于当时递延征税终止事由中的“事业废止”,法人税征收合法,驳回了新世界的请求。
合议庭的结论是,由于分立发生在合并登记日所属的2008年下一事业年度开始日2009年1月起三年以内的2011年,符合当时《法人税法》所规定的递延征税终止事由。
合议庭表示:“在修订前《法人税法》及其施行令并未明确规定,合格合并之后发生的合格分立不视为‘事业废止’的情况下,将本案分立解释为排除在‘事业废止’之外,存在困难。”
合议庭接着指出:“即便从促进企业结构调整、保障税收中立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对合格合并后在事后管理期间发生的合格分立也赋予递延征税优惠,但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仅凭此类政策需要,就作出与修订前《法人税法令》不符的解释,是不妥当的。”
新世界提起上诉,但二审判断亦相同。
大法院同样认为,原审上述判断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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