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相关团体统一“物品使用年限”标准…有望节省物资预算
各机构规定不一的与公职相关团体物品(电脑、办公桌等)耐用年限,将按照采购厅公告标准予以统一,并强制规定在6个月内处置废旧物品。
国家廉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廉政委)21日表示,为提高物品管理行政的合理性,已制定包含上述内容的《地方自治团体及与公职相关团体物品管理体系改进方案》,并向行政安全部和506家与公职相关团体建议进行制度改善。
目前,中央行政机关依据《物品管理法》,地方自治团体依据《共有财产及物品管理法》,以采购厅厅长公告的耐用年限为基准,对所持有和使用的物品使用期限进行管理和运营。若物品超过耐用年限,且因故障、破损等难以使用或已无需要,则作为废旧物品处置;即使超过耐用年限,只要使用不存在障碍,则不作为废旧物品处置,可再继续使用2年至7年。
但廉政委实态调查结果显示,与公职相关团体因缺乏统一标准,各机构自行规定的耐用年限差异较大,并且在耐用年限届满时,不论物品状态如何立即作废的案例频繁。尤其在180家与公职相关团体中,有83家机构(46%)适用了比采购厅公告耐用年限更为宽松的标准,导致更频繁的更换需求。过去4年间,因采用这类宽松标准,相比采购厅耐用年限而被提前作废处置的物品金额约达55亿韩元。
对于不再使用的废旧物品,如长期搁置,其交换价值会下降,且存在丢失隐患,因此迅速处置十分重要。然而,在广域地方自治团体中有25%,基础地方自治团体中有22.5%,与公职相关团体中有5.3%存在已决定作废的物品未及时处置,而是长期搁置6个月以上、最长甚至超过1年的情况。
为此,廉政委统一将与公职相关团体物品的耐用年限,按照采购厅公告标准执行,并规定即便超过耐用年限,只要不影响使用,就应继续使用。廉政委还建议,在与公职相关团体的内部规章、指引以及行政安全部的《地方自治团体物品管理运营标准》中,增设规定:除有特殊情况外,应自物品作废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处置。同时,廉政委提议共享将废旧物品支援弱势群体的优秀案例,并推动各机构积极开展利用废旧物品支援弱势群体的项目。
Kim Taegyu 廉政委副委员长表示:“通过本次制度改进,将有望消除公共部门物品管理的盲区,建立高效的物品管理体系,从而有助于节省物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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