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入“SM娱乐股价操纵”的两名律师被移送检方
批评称应像普通企业一样建立内部控制机构
两名隶属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涉嫌卷入“SM娱乐股价操纵”案,被金融当局以起诉意见移送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有舆论指出,律师事务所本身也需要设立合规组织。原因在于,大型律师事务所在人力资源和营业收入规模方面不断壮大,但在组织内部“内部控制”等经营体系上仍然相当薄弱。
根据15日金融监督院资本市场特别司法警察(特司警)的说明,在与Kakao涉嫌操纵SM娱乐股价一案相关的资本市场法违规嫌疑中,当天以起诉意见移送检方的6人中,包括两名大型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据悉,他们在SM娱乐收购战展开时,曾向Kakao及Kakao Entertainment提供投资咨询等服务。在此之前的8月,特司警对Kakao核心经营层实施强制调查时,也同步对这两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搜查扣押。
近期律师在侦查机关接受“嫌疑人性”调查的案例接连出现,因此有意见认为,大型律师事务所也应像一般企业一样,设立内部控制机构。
通常在企业中,只要有职员等被侦查机关调查,不仅会对相关个人启动审计,还会从组织层面查明真相,通过开展合规制度培训等方式防止再次发生。然而,大型律师事务所仅因“聚集了数百名律师”这一理由,内部控制仍停留在粗放式管理水平。
一名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律师事务所在对企业强调合规经营,但事实上,已发展成庞大组织的律师事务所自身并未很好地建立起合规组织。由于普遍将律所视为个别律师的集合体,一旦出现违纪行为,多数情况下只是由运营委员会就个案进行讨论,或者悄然让当事人提交辞呈。”
一名企业法务律师称:“在一般企业里,即便员工只是以参考人身份被传唤接受调查,审计室也会启动审计。有人或许会反问:由律师聚集而成的律师事务所还需要合规监察机构吗?但律师在与委托人打交道的过程中,也有可能走得过于激进。”他接着强调:“为了让韩国律师事务所走向全球市场,现在正是需要设立能够实现内部自我净化机制的机构的时点。”
实际上,海外全球大型律师事务所普遍在所内设有自有的合规组织。DLA Piper由“法律顾问室(OGC,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负责内部控制制度及合规培训等工作,并在必要时启动审计。该部门单独配备律师,这些律师专职负责律所内部合规等事务,承担某种意义上的“律所内部公司律师”的角色。
一名合规领域专业律师表示:“可以考虑在律所总括代表之下直接设置合规组织,并赋予其对包括所内律师在内的全体员工实施纪律处分和合规监察的权限,这也是一种方案。”
任贤京 法律新闻 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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