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17日起,面向非上市风险企业的复数表决权股票制度将开始实施。复数表决权是指允许非上市风投企业和初创企业创始人发行每股拥有2票至最多10票表决权的股票的制度。复数表决权虽然是朝野双方都推动修法的制度,但每次都未能通过全体会议。反对理由在于,该制度破坏了“一股一表决权”原则,违反中小股东保护原则,而且被批评为有助于大企业的经营权继承。中小风险企业部在文在寅政府时期的2020年12月提出了法案。该法案在两年多时间里未能获得通过,直到去年4月才在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由于出现诸多忧虑,在法案审议过程中,对监事选任与解任、董事报酬决定、分红等事项,仅允许行使与普通股相同的一股一票表决权。


法律和制度,时机是生命。如果朝野能够稍早达成协议并付诸实施,这一制度的效果本可以成倍放大。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38个成员国中,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在内的17个国家正在实施复数表决权制度。中国也在百度于2005年、阿里巴巴和京东等代表性互联网企业于2014年赴美上市后,于2019年1月允许实行复数表决权制度。我们比中国晚了4年。以此次为契机,希望政府和国会能够着手放松对新产业的监管。据韩国经济人协会统计,在全球100家独角兽企业中,有17家因监管原因在韩国境内完全无法或只能有限开展业务。根据三正KPMG的分析,在全球100家气候科技领域的顶级初创企业中,有34家因现行监管而在韩国完全无法开展业务。

[时事评议] 实行复数表决权之后的课题 View original image

政府制定的实施令也有必要进行补充完善。要发行复数表决权股票,企业在创业后须获得累计100亿韩元以上的投资,且最后一轮投资金额须在50亿韩元以上。在获得最后一轮投资之前,创始人必须持续持有30%以上的表决权。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和投资环境,这一门槛偏高。


初创企业在成长各阶段的投资流程通常按“种子轮(seed)→天使轮(angel)→早期投资:A、B轮(early-stage)→后期投资:C轮及以后(late-stage)”的顺序推进。随着各阶段不断获得投资,投资机构数量不可避免地增加,要获得已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股东的同意并不容易。发行对象也仅限于创始人,不包括未以发起人身份参与设立的联合创始人。今后也可以考虑,向比创始人更能为公司愿景和成长作出贡献的投资机构或经营者开放复数表决权。


企业需要具备责任意识。相关团体和企业一直称,复数表决权制度是进军全球市场必不可少的法律,是在不受经营权威胁的前提下,通过大规模吸引投资进而挑战成为全球风投企业的跳板。然而,风险企业和初创企业成长的钥匙在于企业家精神,而不在于法律和制度。并非因为未引入复数表决权,就无法成长为独角兽。按中小风险企业部的统计标准,目前韩国的独角兽企业有22家。



复数表决权制度是政府与业界的努力以及国会讨论的结果,虽不完美,但具有重要意义。主管部门中小风险企业部在过去6个月中,通过研究课题委托、立法预告和于13日举行的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并为制度实施做了准备。今后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对必要部分进行补充完善。中小风险企业部的工作量将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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