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后二审也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一名50多岁的男子因持有包含未被证实的某艺人私生活内容的录音文件,以“让自己见到该艺人”为条件威胁其家人,在二审中也被判处实刑。


12日,清州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1部(审判长 Kim Seongsik)表示,在针对以恐吓罪被起诉的A某(55岁)一案的二审中,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清州地方法院全景  韩联社供图

清州地方法院全景 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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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A某于2020年3月录下其一名熟人单方面声称“与艺人B某有某种关系”的内容,之后在一年多后的2021年4月,将载有该录音内容的优盘和自己的名片寄送至由艺人B某家人经营的营业场所,对其进行威胁。


此后,A某又向B某家人发送带有恐吓意味的短信,内容包括“听过里面的内容吗?想做一场非正式采访”。他还表示“联系了很多次都没有回复”,多次要求与艺人B某当面会面,据悉情况如此。


一审法院认为,A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如果不满足其要求,就会利用录音内容等对B某造成某种伤害”的施压式恐吓犯罪。一审法院表示:“被告尚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综合其承认自身责任等情节确定刑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对此,A某以刑罚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未予采纳。



二审法院指出:“从A某录下其熟人单方面主张的言论等情况来看,难以将本案视为一时冲动的犯罪”,“录音内容即便是对普通人来说,也足以引发巨大愤怒”。法院还表示:“考虑到被害人是为大众所熟知的艺人,被害人及其家人所感受到的心理压迫感和恐惧感应当更大”,“在综合考虑尚未得到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后确定了刑罚”,对量刑理由作出说明。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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