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将个人认证书和居民登记誊本等资料交给认购中介,即使在中签后并未实际签订公寓认购合同,也应按住房法违反罪既遂进行处罚,韩国最高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据法律界6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近日驳回了对因涉嫌违反住房法而被起诉的柳某提起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对其处以1000万韩元罚金的判决已告确定。

最高法院:转让与住房认购账户关联的公认证书,中签后即使未实际签约也将受罚 View original image

合议庭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称:“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超出自由心证主义限度之处,也不存在对于住房法违反罪的成立、中止未遂等相关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柳某于2021年4月向一名中介交付了与住房认购综合储蓄账户相连的个人认证书密码、居民登记誊本、印鉴证明书等资料,并收取了2000万韩元,之后因涉嫌违反住房法被移送审判。


最初,中介向柳某提出的条件是:“如果把认购账户和个人认证书密码交给我们,先给你2000万韩元,此后如果公寓中签,签约时再给2000万韩元,办理中期贷款时再给2000万韩元,转售限制期结束并完成名义变更时再给4000万韩元。”


实际上,柳某确实在京畿道华城东滩新都市的一处公寓认购中签,但并未真正签订分销合同。


在审判中,柳某主张,自己只是告知了与作为入住者储蓄凭证的住房认购综合储蓄账户相关联的个人认证书密码,并未交付个人认证书或住房认购综合储蓄账户本身,因此不能视为转让了入住者储蓄凭证。


他还主张,当中介事先拟好并拿出分销合同书给他看时,他改变了主意,表示不再继续进行,并要求退还相关资料,因此属于中止未遂。对于中止未遂,即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自行中止实行行为或主动防止结果发生而成立的情形,韩国刑法规定必须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但一审法院认为,“住房法违反罪在转让入住者储蓄凭证的同时即告既遂”,认定柳某构成违反住房法罪名成立,判处其罚金1000万韩元。


此前,最高法院已于去年6月作出判示称:“住房法第65条第1款第2号所称‘入住者储蓄凭证’的转让、受让行为中,也包括转让、受让与已开立住房认购综合储蓄账户的银行相连接的个人认证书的行为。”


合议庭表示:“被告人在本院及侦查机关上均陈述称,自己将手机交给中介 A某,并告知了个人认证书的密码,由此可认定其已经转让了个人认证书。”


对于柳某关于中止未遂的主张,合议庭指出:“住房法违反罪在转让入住者储蓄凭证之时即告既遂,此后即便因心理变化而再次将其取回,或者最终未达成分销合同,也仅能在量刑上予以斟酌,对已经成立的犯罪本身并无影响。”


合议庭接着补充说:“被告人一方面主张已经约定取回入住者储蓄凭证,另一方面又承认并未向中介返还作为对价所收取的2000万韩元,因此在这方面也不存在可在量刑上予以斟酌的事由。”


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合议庭同样未采纳其主张,驳回了上诉。


合议庭判断称:“综合原审依法调查并得以认定或推知的下列事实或情节,可以充分认定被告人如同原审所认定的犯罪事实那样,已经转让了与住房认购综合储蓄账户相关联的个人认证书。”


合议庭列举的依据包括:▲被告人在首次与警方通话时陈述“把个人认证书交给了中介”,在接受警方嫌疑人讯问时又陈述称“记不得是否把个人认证书交给了中介,只是把手机交给他,并说要通过Toss、KakaoTalk进行信用查询,于是告诉了个人认证书密码,当时个人认证书可能也一并被拿走了”;之后再次与警方通话时,自发表示还有补充要说,并陈述“上次供述时说没有把个人认证书给他,但虽然不完全确定,好像是把个人认证书也交出去了”;▲认购中介 A某在警方处陈述称从被告人处收到了认购凭证;▲尽管被告人本人并未进行认购,但却以被告人名义完成了公寓认购并中签,而在被告人未亲自认购的情况下,要以其名义完成公寓认购,必须在认购前就已经转让了个人认证书等情节。



最高法院同样认为,这一二审判断并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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