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员会5日表示,在签订分包合同的过程中逃避工程款支付保证义务的大明综合建设和大明秀安,已被予以制裁。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

两家公司因违反《分包交易公正化相关法律》被责令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对大明秀安处以3亿韩元的罚款。


大明秀安在“南杨州坪内 Daemyung Lucen 公寓新建工程”中,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将8件分包工程委托给7家承包企业;大明综合建设则在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将4件分包工程委托给4家承包企业,但均未对分包价款进行支付保证。现行《分包法》规定,原承包人在委托建设工程时,必须向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


但若发包人与承包方达成由其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直接支付协议”,原承包人的支付保证义务即可免除。在本案中,作为承包企业的分包公司与该工程的发包人签订了工程款直接支付协议,原承包人大明秀安和大明综合建设因此被免除支付保证义务。然而此后,大明秀安和大明综合建设无视发包人与分包企业之间的直接支付协议,改由原承包人直接向分包企业支付工程款。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支付方式导致直接支付协议失效,相应的分包价款支付保证义务免除事由也随之消灭。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今后也将通过对不公正分包交易行为的严格执法,确立分包交易秩序,并致力于提升承包企业的权益。”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