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y&Next]金融当局“监管改革”成空话…创新障碍反而更多
今年带强制性的金融监管达851件
比两年前增加13件
外部评价指出“多数为事前监管”
政府建议转为立法后监管力度更强
金融委称“正努力改进”
一线却吐槽“难以切实感受到”
#正在推进我的数据业务的A银行和A卡公司,因金融监管的限制,尽管同属一家金融集团,却为了获取客户信息,不得不分别申请牌照、各自开发服务。它们需要多次走复杂流程、重复投入资金,推动业务时遇到困难。我的数据用户也必须在A银行应用程序(App)内完成一次服务同意程序后,再在A卡公司App中重复同样的流程,感到十分不便。
尽管金融当局甚至组建了工作组(TF),表示要废除不必要的监管,但据悉短短2年间金融监管的总量反而有所增加。有意见指出,这一情况既削弱了金融公司的创新动力,也阻碍了消费者本可享受的服务便利。
带有强制性的监管持续增加……每年都有新设与强化
据金融当局1日消息,截至今年9月底,金融委员会主管的“明示性监管”共有851项。这一数字较2019年的789项、2021年的838项进一步增加。金融监管分为明示性监管和非明示性监管(行政指导、自律监管)。其中,明示性监管是通过法律、总统令等法令限制金融公司的权利或对金融公司施加义务,与非明示性监管不同,具有强制性。
每年新设或强化的明示性监管也为数不少。去年1月至10月,新设监管有15项,强化监管有24项。从法令类型看,以公告32项最多,其次是施行令6项、法律1项。新设监管包括“为预付·借记支付工具相关的联动·合作服务提供监管依据”“设定数据专业机构指定的有效期”等;强化监管则包括“信息集合物的结合方式”“民间中等利率贷款利率上限调整”等。2021年则是新设监管74项、强化监管23项,新设监管占比更高,按类型依次为公告45项、施行令40项、法律9项、施行规则3项。
若金融委员会要新设或强化明示性监管,必须根据《金融监管运行规定》进行自我审查,并接受外部机构的适当性评估。作为外部评估机构的韩国行政研究院去年进行的实态评估显示,绝大多数明示性监管并未适用评估原则中的事后监管、负面清单方式(除禁止事项外一律允许)。韩国行政研究院指出:“由于事后监管、负面清单方式并不适用,不得已未能采用”,同时也表示,“应在监管影响分析报告中更为充分地说明为何未能采纳这些原则”。
相对强度较弱的“行政指导”虽呈现近期减少的趋势,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其被法律化而减少。金融委员会的行政指导件数从2019年的39件增至2021年的40件,随后在今年9月降至11件。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解释称:“行政指导方式不具强制性,管理和监督较为模糊,因此通过法律化使之更加明确。”这等于说监管强度进一步加大。行政指导虽未在法令中作出规定,但系当局要求金融公司实施或不实施某些行为的做法,事实上相当于明示性监管,也被称为“影子监管”。
尽管当局努力,“低效监管依旧”,消费者便利性下降
金融委员会也在努力改善监管。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根据监管成本管理制,每年仅在既定范围内增加监管”,“正努力削减监管成本。”每年年底还会选定并公布监管改善课题。今年共有21项课题入选,包括扩大个人信用查询公司(信用信息公司)的兼营及附属业务,使其可以被指定为数据专业机构,以及允许通过视频通话开展保险销售等内容。本月6日经国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实报实销保险理赔申请简化”也包含在其中。
但未能完成改善的课题仅有部分会被移交至下一年度,大多数则难以重回讨论桌。每3年一次的日落条款审查中,多数监管也只是被延长日落期限。今年的审查对象共有2项。
一线对此多认为感受不到政府的创新金融努力。有人指出,监管反而增加,导致不仅金融产业竞争力下降,消费者便利性也在下滑。典型领域便是作为创新金融服务的我的数据业务。目前,银行、信用卡等我的数据业务经营者,因金融监管禁止集团内关联公司之间相互传递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不进行重复投资、推迟服务实施,面临种种困难。目前金融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仅停留在简单罗列资产层面,也是因为监管限制金融公司进行金融产品推荐和投资建议。
一位金融业相关人士表示:“由于监管导致数据采集困难,只能依赖公共数据,各金融公司之间在数据上的差异性不足,难以向客户提供其所期待水平的服务。”另一位金融业相关人士也指出:“如果能够实现数据的良性循环,盈利模式和服务都会比现在更好,但这些低效监管正在阻碍这一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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