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确定的略式命令被检察总长非常上诉撤销
“因记载错误而标示失误的被告人,起诉不发生效力”
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因检察官在以暴行嫌疑提起简易公诉时误输入与被告同名的他人居民登记号码,差点背上前科,最终在大法院获得救济。
据法曹界31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Oh Kyungmi)撤销了原审认定A某暴行嫌疑成立并宣告罚金70万韩元的简易命令,改判公诉驳回。
B某因涉嫌于去年4月27日在京畿道平泽市一处公园内,偶遇的Kang某(当时19岁),以其平日无视、激怒自己为由对其实施暴行,而接受警方调查。
承接该案的检察官在向法院申请对B某科处罚金70万韩元的简易命令时,没有填写B某,而是填写了A某的居民登记号码和登记基准地。两人只是同名同姓的不同人。
去年10月7日,法院按照检方申请,对A某发出科处罚金70万韩元的简易命令,而在法院作出的该简易命令中,也照搬了检察官所记载的A某个人信息。由于A某未提出异议,该简易命令于去年11月15日就此确定。
检方后来才意识到,竟将无关人员起诉并使其罚金刑确定,于是在今年4月向大法院提出非常上诉。非常上诉是指在判决已经确定后,检察总长发现该案件的裁判违反法律时,可以提出的一种非常救济程序。
合议庭表示:“对于因表示错误而被记载在起诉书上的被告人,不能认为本案公诉的效力及于其身;而检察官又未纠正该表示错误,法院本应作出公诉驳回的判决”,“然而在未采取此类措施的情况下,简易命令即被照常发出并确定,这就属于裁判违反法律,且构成对被告人不利的原判决情形。”
合议庭接着指出:“指出这一点的非常上诉理由主张是有理由的,因此撤销原判决,并就被告案件重新作出判决。”
合议庭最终作出结论称:“对被告人(A某)并不存在合法的公诉提起,且在检察官未纠正表示错误的情况下,应依照刑事诉讼法驳回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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