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前恋人的跟踪犯称“不需要电子脚镣”…失去母亲的6岁女儿正在接受心理治疗
带着6岁女儿找前恋人持刀杀害
检方称“手段残忍”请求佩戴电子脚镯
辩护人称“属个人恩怨,再犯风险低”
一名30多岁的跟踪犯罪者在收到法院的接近禁止命令后,仍找上有6岁女儿的前恋人并将其杀害,他在庭审中主张“再犯可能性不大”,认为没有必要按照检方请求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电子脚镣)。
据法律界27日消息,在因涉嫌杀人及违反《关于惩治跟踪等犯罪的法律》等罪名被起诉的A某(30岁)一案中,其辩护人在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5部(审判长:Ryu Hojung)审理的第二次公判上表示:“请考虑到被告预计将被判处重刑,在此期间其暴力倾向完全有可能得到矫正”,并作出上述发言。
A某被控于7月17日凌晨5时53分左右,在仁川南洞区某公寓走廊内,用凶器刺向前恋人B某的胸部和背部,将其杀害,已被拘捕起诉。另外,据悉他还挥舞凶器,致使听到B某惨叫声后跑出家门试图制止犯罪的被害人母亲受伤。
此前,A某与在同一职场工作的B某交往一年多后分手,因在6月对B某实施跟踪并施暴的嫌疑而接受警方调查。
当时,A某从法院收到第二、三号暂时措施命令,内容为“不得在距离B某100米范围内接近,也不得通过电信方式接近”,但他仍实施了上述犯罪。此外,他还被控在6月2日至7月17日期间共7次前往B某住处等,违反暂时措施决定。
因A某的犯罪而失去母亲的B某6岁女儿,受到精神打击,正在接受心理治疗。
对此,检方指出:“A某在违反法院暂时措施的情况下,持续寻找被害人并残忍将其杀害”,以其作案手段残忍、再犯风险高为由,于上月18日向法院申请对A某下达佩戴电子脚镣的命令。
然而,A某的辩护人要求驳回检方申请,称“作案动机是对被害人的背叛感和失落感等个人怨恨”。辩护人主张:“这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犯罪,再犯的可能性也不大。”
合议庭计划在下次庭审进行书证调查后,于第四次公判中对被告进行讯问。
另一方面,B某遗属于上月8日在某网络社区公开了包含被害人生前样貌的照片。遗属方面表示:“在首次开庭前听说这不是报复杀人”,并呼吁称:“请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让与跟踪犯罪相关的众多被害人能够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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