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意见:“限制感染者行为自由权,比起公共利益的重大实现更轻”
部分违宪意见:“通过限制基本权利防止传播的效果并不明确”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定对感染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者的传播媒介行为予以处罚的《后天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预防法》相关条款不违反宪法。
26日,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宪法法院院长 Yoo Namseok 与宪法裁判官们在违宪提请及权限争议案件宣判开始前就座。 [图片来源=联合新闻社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宪法法院于26日就《艾滋病预防法》第19条、第25条第2号的违宪法律审判案件,以4名法官(合宪)对5名法官(部分违宪)的意见对立结果,作出合宪决定。若要宣告违宪,需9名裁判官中至少6人同意,当天仅有5人同意,因而维持了合宪决定。
宪法法院认为,鉴于以当前医学水平,如果感染艾滋病者接受良好治疗,就不存在病毒传播可能性的临床研究结果,有必要在此前提下对受审查条款作出限制性解释。
宪法法院判断称:“为了有效保障未感染者的健康权,必须以与感染者发生性行为的一方的自我决定权得到保障为前提,从这一点来看,对受审查条款作出如下解释是妥当的,即‘接受医学治疗、HIV传播可能性显著降低的感染者在告知对方自己为感染者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不适用该条款。”
同时还表示:“由于禁止感染者以自由方式进行性行为,其隐私自由及一般行为自由权可能受到限制”,但“考虑到对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仅因与感染者发生性行为就可能感染终身无法治愈的病毒,被迫终身每天服药等,陷入严重危险,相比于对感染者行为自由权的限制,实现保护国民健康这一公益目标更为重要”,作出上述判示。
相反,裁判官Yoo Namseok、Kim Kiyoung、Moon Hyoungbae、Lee Miseon、Jung Jungmi则提出部分违宪意见称:“按照受审查条款,即便感染者接受治疗,在医学上被认为不可能再将病毒传染给他人的情况下,也无法免于处罚”,“在毫无例外地将包括认真接受治疗的感染者的传播媒介行为在内的一切行为一律纳入禁止和处罚对象的同时,将其隐私自由和一般行为自由权限制到难以容忍的程度,而通过限制其基本权利所能获得的传播防止效果却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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