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要求交付全体会议审议的行为,遵守了国会法程序”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由共同民主党主导的所谓“黄信封法”在国会本会议上的直付程序是合法的。
宪法法院于26日就国民力量党所属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们针对国会环境劳动委员会委员长和国会议长提起的权限争议审判案件,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驳回了申请。
共同民主党为强化原发企业对分包劳动者的责任,并限制企业对罢工劳动者肆意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事实上以单独表决方式通过了《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节法部分修正法律案》(黄信封法)在今年5月提交本会议(直付)的要求案。
《国会法》第86条规定,法案在法制司法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搁置超过60日的,经主管常任委员会在册委员五分之三以上赞成,可以请求提交本会议。国民力量党所属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们主张,修正案当时正在正常审查中,因此并非无理由搁置,而共同民主党强行请求提交本会议,侵害了他们的法案审查权,遂提起权限争议审判。
宪法法院认为:“环境劳动委员会委员长提出本会议付审请求的行为是遵守《国会法》程序作出的,其正当性也通过本会议内的表决程序得到认可”,“环境劳动委员会委员长的本会议付审请求行为并不存在违反《国会法》的违法情形,国会议长宣布表决通过的行为同样遵守了《国会法》程序,程序和内容上均不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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