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意见:“利用优越地位和权力可能促成性行为”
违宪意见:“若存在自愿合意,也有观点认为不构成‘猥亵’”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在军队内部对同性恋行为进行处罚的《军刑法》并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于26日就《军刑法》第92条之6(猥亵)是否违宪的法律审查案件,以5名裁判官合宪、4名裁判官违宪的意见比,作出了合宪决定。
作为审查对象的条款规定,对实施肛交或“其他猥亵行为”的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陆军服役的士兵A某和B某,因涉嫌进行同性间性行为而被移送审判。2016年6月,被告退役后,普通军事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仁川地方法院。仁川地方法院依职权就《军刑法》第92条之6条款中“其他猥亵行为”部分,作出提请违宪法律审判的决定。
宪法法院认为:“具有健全常识和通常法律感情的军人、军务员等《军刑法》适用对象,足以判断哪些行为构成本案条款的要件,因此本案条款并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中的明确性原则。”
宪法法院接着表示:“军队处于服从命令的垂直等级秩序之下,上级利用其优越地位或权力等,容易实施违背对方意愿的性行为,这最终可能直接、具体地侵害军队这一共同体社会的健全生活和军纪”,并补充称:“即便没有直接的暴行、胁迫,对于凭借威势实施的行为,或者在缺乏自发意思一致的同性军人之间发生的猥亵行为,有必要予以处罚。”
相反,Kim Giyeong、Moon Hyeongbae、Lee Miseon、Jeong Jeongmi四名裁判官则提出违宪意见称:“虽然同性军人相互之间就性行为达成了合意,但在生活馆内发生该行为等,是否属于在非私人空间实施的行为而构成本案条款所称的猥亵并予以处罚,仍不明确”,“如果同性军人之间存在自发的意思一致,即便性行为发生在非私人空间,也可以作出不再将其视为‘猥亵’的解释。”
此外,Kim Giyeong、Lee Miseon、Jeong Jeongmi三名裁判官还提出违宪意见,认为《军刑法》相关条款违反过度禁止原则和平等原则,侵犯了军人的性自主决定权以及私人生活的秘密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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