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指出,应当缩小不予认定军人因公牺牲的例外事由,并扩大死亡慰问金的发放范围。

人权委:“应缩减军人非因公牺牲例外事由并扩大死亡抚恤金” View original image

26日,人权委表示,已于本月19日向国防部和国家报勋部建议,就军人死亡事故的礼遇及支援相关制度中有必要改进的事项进行制度改善。


人权委建议国防部缩小因公牺牲认定的例外事由。按照现行标准,只有在死亡军人的职务执行或教育训练与“国家守护、安全保障或保护国民生命与财产”具有直接关联时,才被划分为因公牺牲Ⅱ型。但有意见指出,军队本身就是为国家守护和保护国民而存在,要区分是否具有直接关联非常困难,且可能被任意判断。与此同时,根据《军人事法》修订,在义务服役期间死亡的军人被归类为因公牺牲者,但在但书条款中对因公牺牲的例外事由设定得过于宽泛,导致许多死亡个案未被归类为因公牺牲者。数据显示,义务服役军人的因公牺牲认定比例较去年7月5日《军人事法》施行前反而有所下降。


人权委表示:“应通过修改《军人事法》将因公牺牲Ⅱ型与因公牺牲Ⅲ型予以整合”,“对于义务服役人员,仅在其犯下杀人、强奸等由总统令规定的重罪并因此死亡,或被认定为因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而死亡的情况下,才归类为一般死亡者,应缩小因公牺牲的例外事由。”


同时,人权委还建议国防部扩大向一般死亡兵士遗属支付死亡慰问金的范围。目前,在被归类为一般死亡的兵士遗属中,非自杀死亡的一般死亡者遗属可领取1亿韩元的“战友情慰问金”,而自杀死亡的一般死亡者遗属则只能领取3000万韩元的“兵死亡慰问金”。人权委指出:“根据死亡原因是否为自杀而在死亡慰问金上实行差别支付是不合理的”,“应向所有一般死亡兵士的遗属支付同等金额的死亡慰问金。”此外,人权委还建议国防部强化与战斗负伤·灾害补偿相关的咨询、指引以及对遗属的支援工作,并将与战斗负伤·灾害补偿相关的官兵教育义务化。


人权委建议国家报勋部,也应给予一般死亡军人安葬于国立墓地的机会。根据《国立墓地的设立及运营相关法律》第5条的规定,原则上将现役军人中死亡者规定为国立墓地安葬对象,但同条第5款第2项规定,“因服役中战死或因公牺牲以外的事由死亡者”不得安葬于国立墓地。人权委表示:“对于履行国家安全保障及国土防卫义务的现役军人,在其死亡时有必要由国家予以礼遇,以肯定其付出”,“即便是一般死亡军人,只要符合一定事由,也应通过‘安葬对象审议委员会’的审议与决议,给予其安葬于国立墓地的机会。”


人权委还建议,即便因既往疾病显著恶化而导致死亡或致残,也应被认定为国家有功者。根据《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及支援相关法律》(国家有功者法),不仅在职务执行或教育训练中死亡或致残的情形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军警、公伤军警,因疾病死亡或致残的情形也分别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军警、公伤军警。但国家有功者法施行令规定,即使是在职务执行或教育训练中,只要是既往疾病成为原因或恶化的情况,就将其排除在国家有功者之外。


人权委指出:“如果国家未能事先掌握军人原本患有的疾病,而因职务执行或教育训练导致该疾病显著恶化,最终造成死亡或致残,国家就应尽最大程度承担责任”,“若职务执行或教育训练成为该疾病显著恶化的主要原因,进而导致死亡或致残,就应通过整顿国家有功者法施行令,将其认定为国家有功者。”同时,人权委还建议国家报勋部,对因公牺牲者、公伤者等申请登记为国家有功者的程序进行整顿,以减轻当事人及遗属的负担。



此外,人权委还建议国防部和国家报勋部,将因军人死亡而有资格领取抚恤的遗属范围扩大至兄弟姐妹,并将国防部的战斗负伤审查与报勋部的报勋审查进行整合或相互衔接。人权委表示:“期待国防部长官和国家报勋部长官能够积极接受上述建议”,“希望本次建议能成为进一步强化对军人死亡·负伤事故之礼遇与支援以及国家责任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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