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判断认为,行政机关对以农业经营为目的取得的农地允许进行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行为的许可处分是错误的。


国民权益委员会。 金贤珉 记者提供

国民权益委员会。 金贤珉 记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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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权益委)24日表示,对于取得农地后不进行耕作而申请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行为许可一事,行政机关在未进行举报等适当处置的情况下,反而予以开发行为许可,被认定为违法,因而向基础地方自治团体A郡建议进行重新调查等措施。


举报人B某在得知C某等人在A郡一带进行太阳能分销诈骗行径后,向A郡举报此事,并向管辖警察署提起控告。


管辖警察署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但由于A郡迟迟未采取任何措施,B某又向A郡所属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对此,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C某等人合法取得了农地取得资格证明书并取得了农地,而代为办理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行为许可申请手续的法人也已获得农地所有人C某的同意,因此开发行为许可不存在问题。”


然而,B某认为,“在以耕作为目的取得农地取得资格证明后,不从事耕作而进行太阳能项目本身就是错误的,A郡却不予控告等处理,反而回复称不存在违法行为,这是不当的”,于是于今年5月向国民权益委提交了诉求民怨。


根据权益委的调查结果,《农地法》规定,非为自己农业经营利用或将要利用农地者,不得拥有农地。同时还规定:“农地所有人如无正当事由而不将所拥有的农地用于自己的农业经营,或使其无法用于自己的农业经营,或者无正当事由不履行农业经营计划书内容的,应当处置该农地。”


权益委综合考虑到同一法律第57条规定:“以拥有农地为目的,通过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农地取得资格证明书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认为对B某的举报进行重新调查是合理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如认为存在犯罪,应当进行告发。”


A郡接受了国民权益委的建议,决定对B某的举报重新开展调查。



国民权益委副委员长Kim Taegyu表示:“农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础,农地既是农民生活的根基,也是维护粮食安全最重要的资产。今后也将更加细致地加以审视,力争从根本上杜绝利用农地进行的非法投机行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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