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农业和林业资源开发合作法》部分修正案将于24日公布

今后,因应国际粮食危机等情况而发布的海外农业·林业资源回运命令所造成损失的企业,政府将依法予以强制性补偿。此举旨在提高紧急情况下回运命令的实际效力。


农业、林业、畜牧业及食品部表示,6日于国会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海外农业·林业资源开发合作法》部分修正案,经过国务会议审议和总统裁可等程序后,将于24日予以公布。


其间,农食品部一直推动相关法律部分修订,以提升作为应对战争、灾害等可能引发的粮食危机手段的紧急海外农业·林业资源回运命令的实效性,并为农业林业领域政府开发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项目的系统推进提供法律基础。


修正案为根据紧急回运命令产生的经营者损失补偿以及紧急回运所需的有关机构协助请求,作出了法律依据。现行法律虽规定了海外林业资源开发企业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遵守回运命令的义务,但对由此产生的企业损失补偿规定却不完善。此外,为在紧急情况下将农林资源迅速回运至国内,在运输、通关及进口检验过程中,必须获得外交部、海洋水产部、关税厅等相关机构的协助,因此在法律中新增了损失补偿及相关机构协助义务条款。


同时,还规定可以制定农业林业领域政府开发援助项目的综合规划并指定专门机构。依据政府整体政府开发援助基本规划,每5年制定一次农业林业领域政府开发援助项目综合规划,并指定具备专业性的机构作为专门机构,以便更加系统地推进相关项目。


与此同时,还将支持农机、农资等农林业前后方关联产业的海外拓展。通过促进海外农林资源开发企业与农机、农资等关联产业企业共同出海,形成协同效应,为我国农业企业更成功地进军并扎根海外奠定基础。


本次修正案计划自公布满1年之日起施行。政府将通过修订施行令和施行细则,对具体的损失补偿标准与程序、农业林业领域政府开发援助专门机构指定等细节作出规定。



Ahn Hyeran 农食品部国际合作官表示:“近期,气候危机常态化以及国际局势不稳定等因素,使我国面临粮食安全危机的忧虑不断加大。通过本次法律修订,紧急情况下海外农林资源开发企业能够在无经济损失忧虑的前提下,积极履行海外农业·林业资源回运命令,从而实现更具实效性的危机应对。”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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