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3日起特别法修正案预告立法
即便停留在未遂阶段也不得减为缓刑

政府正在推进修法,拟强化对因虐待儿童而实施杀害行为即使仅停留在未遂阶段的处罚,使其无权宣告缓刑而必须判处实刑。


法务部22日表示,将自23日至12月4日就包含上述内容的《关于惩治虐待儿童等的特别法》修正案进行立法预告。


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虐待儿童杀人未遂犯处罚规定 ▲在紧急处置中新增“移交给有亲属关系的人等”的措施 ▲赋予检察官对临时措施的延长、取消、变更的申请权 ▲在告知简易命令时一并整备可同时科处履修命令的规定等。


现行《虐待儿童处罚法》规定,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满18周岁的儿童实施殴打、遗弃等虐待并致其死亡的,可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杀害行为仅属未遂,则因缺乏相应处罚规定,只能适用刑法上的杀人未遂罪。根据刑法,杀人罪如因属未遂而减轻处罚,在刑期3年以下时即可宣告缓刑。


相反,修正案的核心是新增规定,即对未遂犯也以虐待儿童杀人罪进行处罚。若虐待儿童的行为人意图杀害儿童但仅致未遂,将适用虐待儿童杀人未遂罪,从而避免通过缓刑作出减刑判决。


“儿童虐待杀人未遂不得适用缓刑”……法务部预告修正案 View original image

例如,行为人先杀害子女后企图自杀,但因子女反抗而仅属未遂,或虽意图杀害却造成严重伤害等情形,将适用虐待儿童杀人未遂罪,而非杀人未遂罪。在此情况下,即便因未遂而减轻刑罚,也无法宣告缓刑。


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个案,法官仍可追加减轻刑罚,但此次是要确立一个标准,即虐待儿童杀人未遂原则上不属于可以适用缓刑的犯罪。”


该负责人接着解释称:“若新增未遂犯处罚条款,即便按照虐待儿童杀人罪法定刑——7年有期徒刑的一半对未遂予以减轻,也将达到3年6个月,因此不属于缓刑对象。”


修正案还规定,如遭受虐待而处于不安心理状态的受害儿童有此意愿,可将其移交给亲属等有亲属关系的人,而不是送往保护设施。此举旨在使经历不安的受害儿童能够在熟悉的环境中得到保护。迄今为止,在紧急处置中,为将受害儿童从发生虐待的家庭中分离出来,唯一可采取的措施只有“移交保护设施”。


此外,检察官将可依职权申请延长、取消或变更临时措施。在侦查中的虐待儿童行为人所受接近禁止临时措施命令即将期满、而被判断存在再犯忧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申请延长临时措施。现行法律规定,临时措施的延长仅能由法官依职权作出,而临时措施的取消仅能由法官依职权或根据虐待儿童加害方的申请作出。


除此之外,即便虐待儿童行为人并非被宣告有罪判决,而是仅收到简易命令告知,也可以一并科处为预防再犯所必需的教育或项目履修命令。



法务部表示,将“严格应对虐待儿童犯罪,并持续完善法律和制度,以切实保障受害儿童的人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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