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视频的次子主张“事后赠与”被判无效
大法院:“难以认定作出了赠与意思表示”

儿子依据拍摄下来的父亲“遗言”视频提起与财产分配相关的诉讼,但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该视频在民法上不具备作为遗嘱的效力。


据法曹界22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Min Yusook)在A某针对兄弟姐妹提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中,推翻了原审判决中支持原告的部分,并于上月27日将案件发回昌原地方法院重审。


在2子5女中排行最小的儿子A某于父亲B某去世次年提起诉讼。此前,依据法定继承份额规定,B某名下的土地和建筑物已分配给配偶及子女,但A某主张,自己应当分得更多土地。


儿子依据拍摄下来的父亲遗言视频提起了与财产分配相关的诉讼,但大法院裁定该视频不具有民法上遗嘱的法律效力。Getty Images供图

儿子依据拍摄下来的父亲遗言视频提起了与财产分配相关的诉讼,但大法院裁定该视频不具有民法上遗嘱的法律效力。Getty Images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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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于2018年1月提出,以拍摄下来的B某“遗言”视频作为依据。视频中,父亲表示名下土地由A某与长子平分,女儿们则各自从长子处领取2000万韩元现金。


然而,该“遗言”因不具备法律要件而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录音方式的遗嘱,遗嘱人必须口述遗嘱要旨,并口述自己的姓名和留下遗嘱的日期,还需要有证人及证人的口述。


B某对此不服,于2020年11月提起诉讼,主张即便该视频作为遗嘱无效,也应视为赠与人在生前约定死亡时生效的“死因赠与”。死因赠与不同于遗嘱,必须存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


对此,下级审的判断出现分歧。第一审统营支院未采纳A某的主张。相反,第二审昌原地方法院民事第二部的判断不同。该院认为,从视频中父亲询问“那这样可以了吗”以及前后情况来看,可以认定A某与B某之间就死因赠与达成了意思合致。


但大法院推翻了这一判断,称“难以认为B某是通过遗嘱表示了赠与意思”。若要承认赠与效力,必须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就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本案并不符合这一条件。


大法院  韩联社供图

大法院 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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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指出:“从提交的视频来看,亡者向其多名子女作出了关于财产分配内容的遗嘱,但只能认为在现场一同在场的部分子女之间存在所谓‘要约’与‘承诺’。”


接着就“那这样可以了吗”这一发言也表示:“难以认为这是向A某发问,因此难以认定仅在与A某之间达成了要约与承诺”,“在遗嘱不具效力的情况下,也看不出有任何情形足以认定亡者曾表示,除其他子女之外,唯独会按照其遗嘱内容向原告分配财产”。



同时,大法院强调:“如果仅因原告在亡者立遗嘱现场一同在场并进行视频拍摄,就承认死因赠与的效力,不仅有悖于亡者希望公平分配财产的意思,还会对未在场的被告不利,而仅使原告获利”,“原审的判断难以令人信服。”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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