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动视角]机器人想多干活
在人行道上,一台机器人开始移动。这个机器人在大约成人膝盖高度的载物箱下装有4个轮子,以平均时速约6公里行驶,把在便利店订购的咖啡和饮料送到有顾客的地方。最近在首尔瑞草区方背洞就能真实看到这样的场景。原本只能通过监管沙盒实证特例在限定区域内运行的这种服务,不久后将在市中心各处普遍可见。
19日实施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是起点。此前,《道路交通法》限制机器人使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这次修法将自动驾驶机器人归类为行人而非车辆,使其可以在步道上通行。与日常生活一步步接近的“与机器人共存”,机器人混在人群中在步道上穿行,真的没问题吗?安全方面会不会有隐患?
记者实际跟随了一台正在进行实证服务的室外自动驾驶配送机器人。机器人以略快于人类步行的速度移动,碰撞等安全事故风险看上去较低。行进途中有人靠近时,它会短暂停下或避让绕行;对小狗等低矮物体也能进行识别并停止动作。在胡同里与汽车相遇时,它会靠到路边一侧让行。在人行横道前,它通过摄像头识别信号灯后再过马路。从出发到抵达,直至顾客取走订购的物品为止,它都自然地融入了在步道上行走的人们的日常之中。机器人已经做好与我们一起在步道上行走的准备,而《道路交通法》修正案的实施,就是对这一点作出的法律确认。
如果说《道路交通法》修正案是将室外自动驾驶机器人纳入我国社会一员的第一步,那么将于下月17日实施的《智能机器人法》修正案,则可以视为向机器人赋予作为社会一员应尽义务的制度安排。该法律对室外移动机器人的定义、运行安全认证体系以及强制投保义务等作出了规定。通过这些制度,室外自动驾驶机器人才能合法使用人行步道。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认为,为了迎接与机器人共同生活的未来日常,我国制度正在有条不紊地完善。但遗憾的是,这样的法律体系建设相比发达国家仍大幅落后。美国早在2016年就制定了《个人配送装置法》(PDDA·Personal Delivery Device Act),赋予配送机器人法律地位,并对其行驶区域、重量、速度等作出具体规制。以美国华盛顿特区为起点,目前已有20多个州制定了PDDA形式的州法。与美国相比,我国在制度与法律依据的构建上大约落后7至8年。在相关技术发展、企业成长等方面,自然也处于不利局面。
业界一致表示,即便是现在,监管得以解除也是值得欢迎的事。配合监管放宽,企业也在加紧推进技术开发高端化工作。课题仍然很多。在既有自动驾驶技术基础上,还要利用信号灯状态等信息,对技术进行打磨和研发,使机器人在高度密集且复杂的城市交通环境中也能更安全地实现自动驾驶。
问题出在下一阶段。监管仍未完全消除。《生活物流服务法》第2条将包裹快递等生活物流运输工具限定为货运汽车和二轮汽车。只有将其修订为允许机器人配送,我国社会一员——机器人才能被赋予社会角色。以此为起点,室外自动驾驶机器人的作用才能进一步扩大。《生活物流服务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会讨论之中。创新从来不是凭空而来,需要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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