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无平均工作时间大幅增加,难以认定为工伤”
即使是在酒店厨房工作时因脑出血倒地身亡,如在发病前其平均工作时间并未急剧增加,或者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52至60小时,法院判决认为难以认定其死亡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8庭(审判长法官 Lee Jeonghee)15日表示,就A某遗属以勤劳福利公团为对象提起的,要求撤销遗属抚恤金及丧葬费不予支付决定的诉讼,已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A某自2012年起在首尔江南区一处婚宴会馆担任厨房部门总管部长,2020年7月被发现在该婚宴会馆洗手间因脑出血倒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最终不治身亡。
A某的妻子主张A某遭遇了工伤事故,向公团申请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费,但公团以A某的工作与其死亡之间不具备相当因果关系为由,作出无法支付遗属抚恤金等的处分。
A某遗属主张,A某不仅承受着工作带来的压力,在工作时间内还需在温度超过1000度的高温厨房与存放食材的冷冻库之间来回穿梭,经历剧烈的温度变化,并在公司方面的劝说下连休息日也去上培训班,因此系因过劳和压力而死亡。
但公团首尔业务上疾病认定委员会认为,一般难以认定厨房温度通常会超过1000度;虽然A某确实为了取得资格证而上培训班,但公司并未强制,而是通过提供个人练习空间和材料等方式,支持其自我提升。
法院也支持了公团的立场。合议庭指出,要将脑血管疾病、心脏疾病及肌肉骨骼系统疾病认定为职业病,“须在发病前1周内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较此前12周(不含发病前1周)的每周平均水平增加30%以上”,并判断A某并不符合这一标准。
合议庭认为,A某在死亡前的每周工作时间为34至36小时,不属于“长期慢性过重工作”。合议庭指出,A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肥胖、血脂异常等脑出血危险因素,且吸烟、饮酒习惯不佳,平时并未进行适当的健康管理。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