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修订《保险业法》施行令草案
今后,保险公司为推动海外拓展而持有海外子公司时,相关程序将被简化。原本需要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复杂的海外子公司开展的医疗健康服务、保险合同及贷款咨询等业务,也将改为事前申报程序。
金融委员会13日表示,将就包含上述内容的《保险业法》施行令修正案进行立法预告。这是对今年7月发布的“为激活金融公司海外拓展的监管改善方案”的后续措施。
根据现行制度,保险公司在持有海外子公司时,需根据该子公司的业务性质,向金融委员会申请批准或进行事前申报。保险业、精算业务、损失评估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研究业务、投资顾问业务、投资一揽子管理业务、集合投资业务、不动产业等属于事前申报对象,除此之外在国外从事的全部业务均属金融委员会批准对象。
金融当局在9日决定推进一项方案,即在今年年底前,将计划于5月启用的“大换贷款”基础设施中纳入住房抵押贷款,在位于首尔钟路区的政府首尔大楼金融委员会走廊内,相关人员正忙碌穿梭。金融当局表示,将构建一个可以一目了然比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并便捷转换的“大换贷款”平台,以减轻住房抵押贷款的利息负担。 摄影 记者 Yoon Dongju doso7@
View original image在今年4月召开的为激活保险公司海外拓展而举行的座谈会上,有意见作为建议事项之一指出,在保险公司持有海外子公司时,有必要简化相关程序。理由是,与金融委员会批准相关的程序推进过程复杂且不确定性高,导致在投资决策上遇到困难。
据此,主管部门决定通过本次修正案扩大事前申报的适用范围。首先,对于目前保险公司在持有国内子公司时可以通过事前申报办理的业务,今后在海外拟持有该类子公司时,也可通过事前申报办理,从而简化程序。
在国内,医疗健康服务、保险合同及贷款咨询、老年福利设施运营等与保险业经营密切相关的业务属于事前申报对象。今后,对于与保险业经营密切相关的业务,在海外持有该类子公司时,也将通过事前申报来简化程序。
此外,若拟在海外将保险经纪业务公司及离岸金融公司作为子公司持有时,也将通过事前申报简化程序。保险经纪业务是独立中介保险合同签订的业务,与保险业密切相关,因此将其与目前已采用事前申报方式管理的精算业务、保险代理业务等一并纳入申报对象。对于离岸金融公司,鉴于根据现行《金融公司等海外拓展相关规定》,金融公司在投资离岸金融公司时需进行事前申报,将据此把其调整为事前申报对象。
主管部门认为,今后若施行令得以修订,保险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方式进军海外时,相关程序将得到简化,与此相关的不确定性也将降低,从而有望进一步激活海外拓展。
除上述内容外,还将为保险开发院依据《保险业法》计算参考纯保险费率并向金融委员会(委托金融监督院)申报时,金融监督院为审查其适当性而处理用于验证死亡率基础统计所必需的敏感信息(居民登记号码)提供法律依据。
另外,自2024年起,若信用卡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则各保险公司在该信用卡公司所占销售比例须维持在25%以下。但若在某一信用卡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仅由4家及以下保险公司提供,明显无法遵守上述比例限制时,将允许各保险公司销售占比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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