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所长等被判处8个月徒刑 缓刑2年
重大灾害法首次适用于共用住宅管理公司
法院称“有必要追究与结果相应的责任”

因一名在作业中坠落身亡的公寓管理事务所职员事故,共同住宅管理企业代表与管理所长被依《重大灾害处罚法》起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是自去年1月《重大灾害处罚法》施行以来,首次对共同住宅管理企业适用该法并作出有罪判决。


首尔北部地方法院

首尔北部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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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北部地方法院刑事第5单独合议庭(审判长法官 Lee Seokjae)于12日上午以违反《有关重大灾害处罚等的法律》嫌疑,对被起诉的某公寓管理所所长 Bae某(63岁)和共同住宅管理企业A公司代表 Jeong某(62岁)各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对因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等被起诉的A公司则判处罚金3000万韩元。


合议庭表示:“由于被告人违反义务,导致了受害人死亡这一重大结果,为了防止重大产业灾害,有必要就结果追究与之相应的责任”,同时裁定称,“也酌情考虑了他们全部承认过错,并在事故后整顿安全规章等情节”。


在首尔东大门区一处公寓管理事务所的机电室工作的一名60多岁劳动者B某,去年4月15日登上梯子进行天花板渗漏维修作业时,从1.5米高度坠落身亡。据悉,B某平时患有基础疾病,存在踩空的可能性。然而,当时负责侦查的雇佣劳动部特别司法警察,以“即便是有基础疾病的劳动者,也必须建立能够预防事故的安全体系”为由,适用了《重大灾害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将案件移送首尔北部地方检察厅。



接手案件的检方认为,由于A公司和Jeong某未建立安全保健管理体系,导致基本的安全管理守则未能得到遵守,进而造成B某死亡,遂将二人提起公诉。此外,检方认为,Bae某虽负有进行管理、监督的安全义务,却未尽其责,存在过失。检方在上月5日的结案公判中,分别求刑对Bae某和Jeong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A公司判处罚金1.5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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