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在政府发包招标中因串通投标被查处、招标参与资格遭到限制的企业提起不服诉讼,但未获支持。
据法律界9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一部(审判长法官 Kang Donghyeok)近日就某X射线设备销售公司A社以“撤销限制招标参与资格处分”为由,起诉以韩国公共采购服务厅厅长为被告一案,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A社于2019年6月与另一家企业B社共同参加公共采购服务厅发包的招标。当时被查明两家公司实质上提交了内容相同的建议书,致使招标流标,公共采购服务厅遂请求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其串通投标嫌疑进行审查。
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事先合谋决定并执行中标预定人,实施了依据《公平交易法》构成不当共同行为的行为”,对A社作出警告处分。公共采购服务厅也依据《国家契约法》以串通投标为由,对A社的投标资格限制3个月。
A社提起不服诉讼,对“串通投标”的认定提出异议。其主张称,依据《公平交易法》,串通投标须属于“不当限制竞争”的情形,而当时的招标并非如此。其逻辑是,当时除B社外几乎不可能有其他中标者,实质上不存在竞争,因此并未限制竞争。
但合议庭指出,“《国家契约法》中的‘串通投标’并不能理解为必须符合《公平交易法》所要求的‘竞争限制性’要件”,不予采纳上述主张。
合议庭表示:“与《公平交易法》禁止不当限制竞争的特定类型行为不同,《国家契约法》只是将于竞争性招标中商议并为特定人中标而进行串通投标者等视为‘不正当业者’,从而限制其招标参与资格。A社的行为却使竞争性招标制度的宗旨落空,可能导致国家财政损失,并有降低采购物品质量之虞,具有相当程度的可非难性”,认定限制其招标参与资格的处分并不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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