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按整改要求执行,给城郭修复带来结构性风险”
在修复文化遗产城郭的过程中,有文化遗产修复技术人员违反相关标准,且未遵守整改命令,针对其作出的资格暂停处分是正当的,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据法律界8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1部(审判长法官 Kang Donghyeok)对文化遗产修复技术人员A某以文化财厅长为对象提起的撤销资格暂停处分诉讼,判决原告败诉。
A某于2018年担任文化财厅发包的一处城郭复原工程的现场代理人,至2021年为止施工约60米。但文化财厅以A某违反设计文件及文化遗产修复规定等方式履行业务,且未履行整改命令为由,于去年1月对其作出1个半月资格暂停处分。
A某提起诉讼主张,自己通过尽可能保持原貌的技术性加固来强化结构稳定性,对于部分违反设计文件的整改命令,则以具有正当理由为由未予接受。
然而合议庭认为:“即便在具备丰富施工见识的技术指导咨询委员到现场提出意见之后,A某仍未遵从监理业者和文化财厅的返工指示及整改要求,从而给城郭复原带来了结构性危险。”
当时技术指导咨询委员判断称,该现场若采用保持原貌的筑城方式施工,存在坍塌忧虑,必须通过其他施工方法进行加固,但A某却坚持称“有一项方针是连原貌石头都不能碰”,最终导致城郭的结构稳定性变得脆弱。
合议庭评价称:“通过与原貌不同的施工方法进行加固,或在必要时以新材料替换原貌石材等方式来确保结构稳定性,从最终效果看,才是对本案城郭原貌的保护。”
A某还主张,因本案其公司被文化财厅处以7个月投标参与资格限制,又被京畿道知事处以3个月营业停业处分,属于双重制裁。但合议庭同样驳回称:“各处分的依据规定和目的不同,难以认为构成重复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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