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怀疑其绕道跳槽至竞争对手”
前雇员竞业禁止临时禁令获准
“无需对其入职竞争公司事实作出明确举证”

针对一名离职后进入完全不同业种的中国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三星显示提出的禁止转职(转到其他工作单位)的临时处分申请获得法院支持。


虽然该劳动者并未跳槽至与公司在转职禁止约定中列明的竞争企业,但法院认为,从多种情形综合判断,有足以怀疑其绕道进入竞争企业工作的合理事由。


法院表示,在判断禁止转职临时处分的要件——“保全的必要性”时,并非必须明确、充分证明债务人已经进入转职被禁止的竞争企业就职。


去年8月在首尔三成洞COEX举办的“K-Display 2023 韩国显示产业展览会”上,三星显示展馆的景象。三星显示官网供图

去年8月在首尔三成洞COEX举办的“K-Display 2023 韩国显示产业展览会”上,三星显示展馆的景象。三星显示官网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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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3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50部(审判长法官 Park Beomseok)近日裁定,支持三星显示对离职员工 Kim某提出的禁止转职临时处分申请。


合议庭命令 Kim 某:“不得受雇或被派遣至附表所记载的各竞争企业及其营业所、分支机构、研究所、事业场所或关联公司工作,亦不得通过绕道就业、签订顾问提供合同或顾问合同等方式,从事上述各公司实施的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方式显示器的研究、开发工作。”


同时指出:“如违反本命令,违约行为每持续1日,应向债权人支付500万韩元。”


合议庭仅将三星显示申请的按日间接强制金额自1000万韩元减至500万韩元,其余部分则全部采纳三星显示一方的申请主旨。


Kim 某于2008年9月进入三星显示工作,自2009年起在 OLED 核心工序之一的 ELA 工序任职。自2012年起,他担任 ELA 工序开发业务的组长(PL),后于2022年1月15日离职。


离职前的2022年1月11日,Kim 向公司提交了“营业秘密等保护承诺书”,其中包含禁止跳槽至竞争企业的内容。


具体而言,承诺书内容包括:▲自离职日起2年内,不创办有可能泄露或利用在在职期间所知悉营业秘密等的公司,也不转职至国内外竞争企业;▲并且不与国内外竞争企业签订合伙合同、顾问合同、劳务合同等,也不在就职于第三方企业期间参加竞争企业召开的会议,或提供咨询、劳务等服务,或以其他合作方式从事利用营业秘密的研究、开发工作;▲作为上述竞业禁止约定的对价,将从公司获得1亿1270万韩元,如违反约定,则以违约罚金形式向公司支付所收金额2倍,即2亿2500万韩元,并返还自收款日至返还日的利息等内容。


随后,Kim 于2022年1月28日以转职禁止约定的对价,从公司领取了扣税后约8800万韩元,相当于其一年年薪。


此后,Kim 于2022年4月21日从中国广东省惠州市获得了在 A 实业有限公司工作的外国人就业许可,并自2022年8月起在中国工作。


Kim 就职的公司是一家生产小型医疗用激光治疗设备的企业。根据当地企业信息查询,A 公司是塑料模具及机械制造企业,所属员工仅7人,注册资本仅1000万人民币(约19亿韩元),属于小微企业,总部为一栋3层高、相当陈旧的建筑。


三星显示于今年3月向 Kim 提出禁止转职临时处分申请,理由是虽然 Kim 并未直接进入竞争企业工作,但违反与公司的约定,以迂回方式进入竞争企业任职。


Kim 则抗辩称,A 公司并非转职被禁止的竞争企业,自己仅负责医疗用激光治疗设备半成品的开发工作。


合议庭首先审查了三星显示与 Kim 所签订的禁止转职约定的效力。


Kim 主张,自己于2020年12月接到公司要求其卸任组长职务的通知,并因健康问题而离职,并非为了跳槽至竞争企业而辞职。


但合议庭并未采纳 Kim 的主张。合议庭认为,从提交的资料来看,更像是公司曾挽留 Kim 不要离职;若为治疗疾病,居住在韩国比在中国更为便利,但他却选择在惠州就业等情形来看,难以认定公司对 Kim 的离职负有责任。


此外,考虑到三星显示所掌握的 AMOLED 面板设计、工艺、制造、驱动技术,已在《产业技术保护法》及国家核心技术指定公告等中被指定、公告为显示领域的国家核心技术,即便因 Kim 所签订的禁止转职约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职业选择自由,仍可认为存在足以认定该约定有效的公共利益。


接着,就临时处分获准的要件——“保全的必要性”相关问题,合议庭表示:“若 Kim 在职期间所知悉的信息一旦泄露,事实上难以恢复原状;竞争企业则可以在与三星显示相同的同类竞争领域显著缩短具备同等业务能力所需时间,而三星显示则很可能在该方面丧失相当部分竞争力;并且若三星显示提起本案本诉,在判决确定前,禁止转职约定的2年期限极有可能届满。”


合议庭接着指出:“从上述情形来看,由于 Kim 违反禁止转职义务而给三星显示造成的损害,仅凭损害赔偿或消除违约结果等事后救济手段,难以得到充分保全。”


另一方面,合议庭驳回了 Kim 关于“并未进入竞争企业就职”的主张,认为“有合理理由怀疑 Kim 是以绕道方式进入竞争企业就业”。


合议庭列举了以下作为怀疑其绕道就业的依据:▲从 Kim 的履历、此前薪资水平及其所称健康问题等来看,难以相信 Kim 真正是辞去三星显示的工作后,去中国小微企业 A 公司就业;▲生产医疗用激光治疗设备半成品的 A 公司,为了仅看上去连主力产品都算不上的某些产品的部分激光相关技术而聘用 Kim,而 Kim 之所以进入与其既有技术或信息完全无关的 A 公司工作,其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据三星显示员工直接确认,Kim 在本案审问期日前后的今年5月15日至19日期间并未到 A 公司上班,在三星显示指出这一点后,Kim 声称自己“因新冠肺炎核酸阳性而请病假”,并提交了出勤记录,但并未提交确诊诊断等公的证明资料;▲一方面主张自己未在竞争企业就职,另一方面却仍积极争议转职禁止义务本身;▲如其所称仍在 A 公司就职,那么本案禁止转职临时处分的裁定对其几乎不会造成实质不利等。


合议庭同时表示:“在判断禁止转职临时处分的保全必要性时,并非只有在债务人进入转职被禁止的竞争企业就职这一事实被明确、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才可认定存在该必要性。”并称:“即便仅存在足以怀疑债务人已进入竞争企业就职的相当情形,或可认为其正计划或意图转职至竞争企业的情形时,也可以认定禁止转职临时处分的保全必要性。”



这意味着,尽管 Kim 并未进入其与公司约定的禁止转职竞争企业就职,但若从多种情形上怀疑其以迂回方式进入竞争企业工作,也可以认定禁止其转职的临时处分申请所需的“保全必要性”。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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