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中之甲》。美国监管当局对亚马逊提起的诉讼战,被《纽约时报》(NYT)在当地时间26日评价为,源于单一企业掌控美国线上市场经济的畸形结构。
随着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数字市场的急速扩张,亚马逊在短时间内膨胀到极度庞大。美国监管当局认为,亚马존对线上市场的控制力越强,其不公平经营行为就越恶劣。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席 Lina Khan 当天在提交给华盛顿州西雅图联邦法院的反垄断诉状中表示,亚马逊“以损害数千万名使用亚马逊的美国消费者以及数十万家企业(竞争对手和供应商)的方式获取利益”。
指控的核心是,亚马逊通过市场垄断,降低了为购物者提供的商品质量,却向销售商收取过高费用。
联邦贸易委员会在长达172页的诉状中指出,“在亚马逊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第三方卖家,被诱导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以阻止他们在竞争平台以更低价格销售产品,从而在网上零售市场人为维持高价”。
联邦贸易委员会还认定,对自行配送商品的销售商收取费用的行为,同样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联邦贸易委员会尤其请求法院审议,为防止消费者持续受害,应强制亚马逊出售部分资产。这实际上是以企业拆分级别的超强制裁为目标。
对此,亚马逊正面反驳称:“如果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所主张那样,消费者可选择的商品数量将减少,价格会上涨,配送速度会变慢,中小企业的选择空间也会缩小。”但对是否推进包括资产出售在内的强力制裁,则未作回应。
此次诉讼能否真正转化为有实效的制裁仍存疑问。《外交政策》等外媒报道称,现行法律缺乏以亚马逊等大型科技企业为直接对象的明确监管工具,在目前制度框架下,要证明大型科技企业的反垄断危害并不容易。
《纽约时报》指出,“目前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制裁依据,是数十年前制定的《谢尔曼法》”。该法是美国联邦国会于1890年为禁止州际及国际交易中的垄断而制定,被评价为难以精准对准大型科技企业。
主导本次诉讼的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 Lina Khan 也承认了这种制度性局限。她在进入联邦贸易委员会之前,于2017年在耶鲁大学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亚马逊的反垄断悖论》中曾主张,当前反垄断法的应对方式并不适合处理亚马逊这类线上平台可能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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