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台]企业需以可量化ESG实现前瞻性转型
过去仅具有一定宣示意义的企业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经营,如今正向实践导向的方向演进。随着全球平均气温上升,酷暑、洪水、干旱等极端气候常态化,企业在物质和人力方面的损失正在变为现实。不仅如此,各企业为实现本国温室气体减排目标(NDC)而履行分配到的减排义务,同时,随着欧洲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和供应链尽职调查制度的引入,为在出口市场生存下来,还必须跨越“碳关税壁垒”这一新的门槛。
信用评级机构根据企业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战略和绩效相关信息调整信用等级,投资者则依据是否符合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标准来撤回或增加投资,从而开始影响企业的资金筹措。此外,过去主要从企业伦理意识或社会责任水平加以管理的社会和公司治理问题,如今也通过重大灾害处罚法、劳动基准法等实现了法规化。更有甚者,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根据企业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经营相关信息作出产品购买决策,大多数MZ世代(千禧一代+Z世代)也表示,在选择心仪的就业企业时,是否实施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经营是重要考量因素。
这种形势变化要求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结果是,欧盟和美国即将实施披露气候变化相关风险财务影响的制度。我国同样在讨论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义务化问题,并即将就实施时间、分阶段引入等细节作出决定。一旦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化,在生产过程中尚未做好碳排放量测算、物理风险量化等准备的企业,或披露错误信息的企业,都将面临卷入诉讼的法律风险。
根据大韩商工会议所对最近100家国内企业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负责人和员工的调查结果显示,即便是一直自愿披露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信息的企业,对于强制披露也表达了忧虑。超过一半的受访者指出,不仅缺乏具体的指南和标准化平台,而且由于自身准备不足、能力欠缺,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的引入应当推迟。尤其是将范围更广、测量更困难的供应链温室气体排放量(范围3)也纳入披露对象,更是被认为难以承受。政府层面在推动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义务化方面,有必要保持审慎态度。
然而,从全球贸易和投资环境变化来看,企业也不能一味推迟构建和实施包含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在内的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经营体系。原因在于,当全世界都试图以相似的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目标以及类似的投资和商业模式向前推进时,我国企业与其像过去那样只沉迷于“快速追随者”(fast follower)战略,不如通过先行且积极的投资,采取在新市场中最大化先占效果的战略,其必要性正在不断提高。
在构建和实施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经营体系时,应当采取先行推进的态度,同时必须以彻底量化和可测量的方式进行。企业应通过设定可测量的关键绩效指标(KPI)来落实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目标,并为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信息披露监管、供应链尽职调查,以及获取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支持基础,透明公开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绩效及相关信息。由于需要管理和披露的信息量将不断增加,因此也有必要构建包括直接和间接碳排放量、能源使用量、用水量、废弃物排放量等在内的数据基础设施。
在企业家致力于最大化股东利益的同时,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不应仅停留在遵守法律和监管的“合规者”立场,而应被视为能够保障企业长期成功的目标。在这一认知之下,有必要在战略制定和采纳的全流程中融入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视角来运营企业,我认为现在正是需要这种积极思维转变的关键时点。
大韩商工会议所 可持续增长倡议(SGI)院长 Park Yang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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