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参与审判中杀人未遂罪名无罪判决
特殊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名朝鲜脱北者因在三一节次日殴打一名手持仿旭日旗、旗上写有“ありがとう(谢谢)”“朝鲜杂种”等词语在集市上游行的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法律界24日消息,议政府地方法院刑事第13庭(审判长 Park Juyoung)综合国民参与审判陪审员的评议结果,以特殊伤害罪判处40多岁的男子A某有期徒刑3年。
脱北者A某被控于今年3月2日下午,在京畿道坡州市金村市场殴打一名手持旭日旗进行一人示威的60多岁男子B某,随后被移送审判。A某在寻找日结工作和住处途中目击了B某。他愤怒地质问:“你是亲日派吗,在干什么?”而B某回怼称“这些朝鲜杂种”,A某大为愤怒,遂用砖块等对其进行殴打。
B某受伤程度需治疗6周。侦查机关认为,A某多次用砖块等物击打B某的行为,足以推断其具有杀人意图,遂以杀人未遂罪起诉。A某承认殴打事实,但否认杀人未遂的指控。他称:“在朝鲜有一种惩罚首先挑起事端者的社会氛围”,并申请进行国民参与审判。在国民参与审判中,杀人未遂部分被判无罪,九名陪审员中四人认为有罪,五人认为无罪。
合议庭指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多次用砖块和石块殴打被害人并造成伤害,其违法性程度较重。”随后就量刑理由说明称:“被告向被害人刑事供托600万韩元,这一点对其有利。陪审员就公诉事实(杀人未遂)作出无罪评议,这与本院的心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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