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利恢复四法”历经波折终获本会通过…“为恢复教师权利奠定框架”
《初中等教育法》《幼儿教育法》《教师地位法》《教育基本法》修正案获通过
国会于21日通过了为保障教师正当教育活动的“教师权利恢复四法”。
国会当天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初中等教育法》《幼儿教育法》《教师地位法》《教育基本法》修正案。这是因“瑞二小学教师死亡事件”引发恢复已被破坏的教师权威的立法必要性而采取的举措。围绕教师权利四法,副总理兼社会副总理、教育副总理 Lee Jooho,首尔市教育监 Cho Heeyeon,京畿道教育监 Lim Taehee,国会教育委员会委员长、共同民主党籍议员 Kim Cheolmin,以及教育委员会朝野干事——国民力量党议员 Lee Cheolgyu、民主党议员 Kim Youngho 等人,通过由朝野政党与市道教育监组成的四方协商体进行讨论;在教育委员会内也经过多次激烈争论,最终形成了朝野合意方案。该法案于本月15日通过教育委员会审议后,当天又通过法制司法委员会的审查,提交至全体会议表决。
修订后的《教师地位法》规定,当教师被举报涉嫌虐待儿童时,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对其予以停职处分,并在相关调查、侦查过程中,强制要求教育监提交意见。此外,禁止校长缩减或隐瞒侵害教育活动的行为,一旦在报告过程中出现缩减、隐瞒的企图,应当请求作出处分议决。还规定教育部部长每5年制定一次保护教师教育活动的综合规划,教育监则负责制定并实施执行规划。
修正案还包括:废除学校教师权利保护委员会,改为在教育支援厅设立“地区教师权利保护委员会”。
此外,还决定将“侵害教育活动行为”的类型扩大至包括妨害公务罪、诬告罪在内的一般刑事犯罪以及恶意投诉。获知教育活动遭侵害事实的人员应当立即举报;即使未收到受害教师的请求,只要主管机关判断该侵害事项符合刑事处罚规定,即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刑事控告。修正案还规定,应当为对侵害教育活动的加害者与受害教师进行即时分离提供法律依据,并为实施教师保护互助事业提供法律基础。
《教育基本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父母等监护人有义务协助并尊重学校的正当教育活动。《幼儿教育法》规定,教师对幼儿生活进行的正当指导不视为《禁止虐待儿童法》所列禁止行为,并禁止监护人侵害教职员工或其他幼儿的基本人权。同时规定,与教育活动相关的幼儿园民怨处理由园长负最终责任。
《初中等教育法》修正案同样规定,不得将教师对学生生活的正当指导视为违反《儿童福利法》所列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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