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认定,地方自治团体在其旅游园区内未建设为残障人士提供的便利设施,属于歧视行为。


人权委:“地方政府应在旅游园区内建设残障人士便利设施” View original image

15日,人权委表示,其已于13日建议庆南某地方自治团体A郡改善前往残障人卫生间的通路,以避免在残障人士参与旅游活动时发生歧视行为。与此同时,人权委强调,应在相关旅游园区和体验场内的各个设施设置坡道,并改善吊桥与体验场等设施之间的停车场地面和通路。


据人权委介绍,B某是一名使用电动轮椅的残障人士。其于去年6月提出申诉称,A郡旅游园区的卫生间过于狭小,主要设施及各类体验场、纪念品商店等也难以通行,构成对残障人士的歧视。


A郡旅游园区方面表示:“虽然园区建在坡度陡峭的山地上,但一直在持续努力,将其打造成无障碍旅游地”,并称“事件发生后,已自行推进改进措施,包括新增取得无障碍(Barrier free·无残障歧视环境)认证的残障人卫生间,调整旅游综合咨询处位置并拆除通路上的造型物等”。但园区方面补充道:“若会破坏传统韩式房屋形态设施的美观,或难以确保安全,或属于出租商铺的情况,则难以完全接受所有关于提供残障人便利的要求。”


对此,人权委指出:“旅游活动是保障人类尊严的重要基本权利,因此残障人士也应当获得与非残障人士同等的机会”,并批评称,“有必要提供综合性的便利,而不是像目前这样仅停留在零散扩充设施或改善指引水平上”。人权委接着表示:“旅游园区事实上按公共设施方式运营,A郡对其负有全面的指导、监督权和责任”,“考虑到可通过对租赁合同进行管理和劝导等方式进行改善,难以将此视为拒绝向残障人士提供便利要求的正当理由。”



人权委同时强调:“不能认为A郡在向残障人士提供合理便利方面存在过度负担或明显困难”,“无论是自营设施还是出租设施,都应制定改善方案,以提升对使用旅游园区的残障人士的便利提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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