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教师教育活动应获尊重……班主任更换要求应有限度地予以允许”

最高法院首次作出判断,认定学生或其监护人不得侵害或不当干涉教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所作出的教育活动判断。父母等监护人可以就教育问题提出意见并应当获得尊重,但必须以尊重教师专业性和教师权利的方式进行。

最高法院首次裁定:“家长不得不当侵害、干涉教师教育活动”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第二庭(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于14日对学生家长A某起诉校长B某、请求撤销教权保护委员会措施处分一案作出判决,撤销此前支持学生家长的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并明确原告败诉的趣旨。


2021年,当时就读小学二年级的A某子女在上课过程中搞恶作剧。于是,班主任教师C某将A某子女的名字贴在黑板上的“红牌”旁边,并让其在放学后打扫教室十余分钟。对此,A某夫妇自当天下午放学后起,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向校长要求更换班主任,并多次向相关机构提出投诉。在此期间,他们还在一段时间内不让孩子到校上课。


C某称,因A某的侵害教权行为和不断投诉,自己承受了极大压力并受到严重精神打击,遂提交了题为“请求禁止今后再有侵害教权行为和投诉”的教育活动侵害事件报告书。此后,经教权保护委员会审议,作出了“建议中止属于教育活动侵害行为的反复不当干涉”的措施,A某随即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该措施仅属无法强制履行的‘建议’,与A某将要承受的不利益相比,保护教权的公益绝不能说是较小”,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相反,二审则将问题指向C某对A某子女作出的惩戒本身。二审认为,“教师将不服管教儿童的姓名向同学公开,使其蒙羞,从而打开被孤立的可能性,并强制其承担打扫劳动,显然属于侵害儿童人格尊严的行为,此类行为绝不应在教育现场被允许或默许”,因而支持了A某的主张。


但最高法院的判断不同。最高法院认为,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教师所作出的判断,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得到尊重。


合议庭指出:“对负责某个班级的教师教育方法不当、希望予以更换的意见,也可以视为父母向拥有人事权的校长等提出的一种意见。”但同时认为,“在学期中被解除班主任职务,会严重损害该教师的名誉,并在人员任用上构成不利处分,即便班主任的教育方法存在问题,如果可以通过改变教育方法等方式加以解决,那么首先尝试此类方案更为妥当。”


合议庭接着判示:“家长在没有正当理由和未遵循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反复要求更换班主任,应当视为仅在无法再期待其作为班主任正常履职的非常状态下,例外地予以补充性允许才是妥当的。”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教师的专业性和教权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对于具备正当资格的教师基于其专业性和广泛裁量所作出的判断及教育活动,不得对其进行侵害或不当干涉,本判决首次就此法理作出明确判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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