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商会调查:若取消综合工资制
企业担忧工时管理负担增加52%
工资下降致劳动者不满32% 等问题
在围绕事先约定并发放加班津贴的现行“包括工资制”是废止还是保留的争论持续之际,各企业普遍坚持“维持现状”的立场。
大韩商工会议所近日以正在实行包括工资制的300余家企业为对象,就“现行包括工资制的企业认知”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74.7%的企业表示“应按现行方式维持包括工资制”,认为“应予以禁止”的意见仅为24.3%。
所谓包括工资制,是指将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各类津贴预先约定好,与基本工资一并支付的制度。比如,以一个月内进行一定时长延长工作的前提,事先核定加班津贴并计入月薪发放。反对方(部分劳动界)认为,“工作时间远多于所领取的加班费”,是“逼迫无偿加班和长时间劳动”的制度。赞成方(部分经营界)则主张,“在包括工资制下,不存在额外加班的激励,可以遏制不必要的加班”,反而是“下午6点下班”更多、却能多拿工资的制度;同时认为,如果没有包括工资制,就会围绕喝咖啡、上社交媒体的时间是否算作劳动时间反复争执,只会激化无谓矛盾。
在实际允许实行包括工资制的理由中,“难以管理和核算劳动时间”占比高达51.6%。其后依次为:“因实际工资减少导致劳动者不满”(31.6%)、“担忧加班费等人工成本增加”(28.9%)、“对严格劳动时间管理的劳动者不满”(28.4%)、“要求将原本被包括在内的加班费并入基本工资”(16.4%)等。
仅有15%认为“包括工资制下的津贴低于实际劳动对价”
调查还显示,包括工资制所约定的加班费与实际加班时间的对价相近或更高的情况也不少。企业中,认为支付的津贴(延长·夜间·休休日加班费)与实际加班时间“差不多”的比例为47.5%,认为“包括工资制下支付的加班津贴反而更多”的为28.6%。相反,认为“比实际加班时间应得的报酬更少”的仅占15.2%。
从包括工资制的具体导入类型来看,超过一半的企业(52.5%)采取的是在基本工资之外预定一定的加班时间,并就此支付固定津贴的“固定加班费(固定OT)”方式。其次是预先核定基本工资,与加班费区分开来,但不具体列明明细的“固定津贴制”,占29.2%;不预先核定基本工资,而是将加班费一并计入月薪支付的“固定工资制”占18.3%。
另一方面,超过一半的企业是依据“劳动合同”(51.5%)实行包括工资制,其次为“年薪合同”(18.6%)、“工作规则等公司内部规章”(18.3%)、“无特别规定的惯例”(7.3%)、“集体协议”(4.3%)等。
在包括工资制的适用对象方面,“全体员工”(43.9%)或“办公室职员”(42.5%)最多,其后依次为“生产·现场岗位”(21.3%)、“销售·外勤岗位”(19.3%)、“研发岗位”(16.3%)、“信息技术岗位”(4.3%)等。
对此,大韩商工会议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包括工资制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延长工作等加班劳动约定支付一定津贴的自由契约”,“用人单位利用这一制度实现管理便利,劳动者则将其作为部分工资保障手段加以运用,因此,与其完全禁止,不如针对存在拖欠工资可能性的企业强化对其守法情况的监管,并据此制定对策。”
大韩商工会议所雇用劳动政策组组长 Yoo Ilho 表示:“包括工资制是劳资双方协商后,在产业现场长期被有效运用的一种工资核算方式”,“在讨论废除包括工资制之前,应先从尊重劳资自主选择的方向,改善僵化的劳动时间制度,通过这一过程实现企业竞争力提升与劳动者生活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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