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一致意见:“越南战争参战军人,其他补贴已发放”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仅在战时、事变等国家紧急状态下发放“战斗勤务津贴”的《军人报酬法》条款并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4日表示,就旧《军人报酬法》第17条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9名裁判官一致作出合宪决定。作为审判对象的条款规定:“在战时、事变等国家紧急状态中,从事战斗者,按照各项命令规定的方式发放战斗勤务津贴。”
曾参加越南战争的申诉人A某于2019年9月以政府为对象提起诉讼,要求追加支付特殊勤务津贴、战斗勤务津贴、海外勤务津贴等。A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军人报酬法》相关条款进行违宪法律审判的提请,遭到驳回后,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
A某主张,对于越南战争参战军人,政府对其从美国领取的海外勤务津贴中未实际支付给参战军人的部分金额及其迟延损害金负有支付义务。
但宪法法院认为,“可以很容易看出,作为审判对象的条款所称的战时、事变,是指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战斗的程度、属于大韩民国国家性紧急状态”,因此不违反明确性原则。
宪法法院同时判断称:“在国家存立本身陷入危机的紧迫局势——国家紧急状态下,从事战斗的军人相比在非此种情形下从事战斗的军人,更容易暴露在更大的危险之中”,“由于从事战斗的军人相比在非此种情形下从事战斗的军人,更容易暴露在更大的危险中,因此在国家紧急状态下,有必要通过提高执行战斗任务军人的士气等方式,尽快克服危机。”
宪法法院还补充称:“越南战争参战军人也根据其他《军人报酬》相关法令中的‘依据海外派遣军人特殊勤务津贴发放规定’,领取了特殊勤务津贴或海外派遣勤务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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