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伪造身份证未成年人售酒…法院:“停业处罚正当”
法院接连判决称,对于被冒用或伪造身份证件的未成年人欺骗,或与成年人同席的未成年人所蒙骗而出售酒类的餐饮业主,作出营业停业处分属正当。
据法律界3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9单独合议庭的法官 Park Jisuk 最近在餐饮店经营者A某起诉首尔瑞草区厅、要求撤销营业停业处分的行政诉讼中,判决A某败诉。
此前,A某因在去年4月向4名年龄在15至16岁的未成年人销售酒类被查处,受到2个月的营业停业处分。警方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人出示的成年身份证件要么是他人证件,要么是伪造证件。A某辩称,对方不仅出示了身份证件,一行人中还有化着浓妆的人,因此未能想到他们是未成年人。
对此,A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他援引《食品卫生法》中“食品接待营业者因身份证件被伪造、变造或被盗用,未能知晓对方为青少年,从而被作出不送交(警方)处理、不予起诉或宣告缓刑判决的情形下,可免除行政处分”的条款作为依据。但 Park 法官指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难以断定为仅因轻微疏忽所致,并无提交客观资料证明A某确实受到了青少年的欺骗。且A某在相关刑事程序中已收到略式命令。”
另一名业主则主张,因与经常光顾餐厅的成年顾客同席,未能意识到对方是未成年人而销售了酒类,但在其提起的撤销营业停业处分诉讼中,同样被作出不予支持的判断。首尔行政法院行政8单独合议庭法官 Lee Kang-eun 表示:“难以认为存在足以令人信服的客观理由,使其相信这些青少年是成年人。”并称,“在未经过核验身份证件程序的情况下销售酒类,难以认为其违法程度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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