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裁定:修订前《军事法院法》中的费用补偿请求除斥期间违宪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在2020年法律修订之前,军事法院法中将行使费用补偿请求权的期间规定为“自无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以内”的条款违反宪法。
31日,宪法法院在A某提起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以8名(违宪)对1名(违宪但不立即失效)的意见,多数决定认定修订前军事法院法第227条之12第2款违反平等原则和过度禁止原则,侵害财产权等,因而作出违宪决定。
宪法法院院长Yoo Namseok以及Kim Kiyoung、Moon Hyeongbae、Lee Miseon等4名宪法裁判官认为,该条款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侵害了费用补偿请求权人的审判请求权和财产权,因此属于违宪。
Lee Eunae、Lee Jongseok、Lee Youngjin、Jung Jeongmi等4名宪法裁判官则认为,虽然不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但因违反平等原则而属违宪。这几位裁判官认为,作为审判对象的条款,将适用军事法院法的费用补偿请求权人,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费用补偿请求权人相比,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却被任意区别对待,因而违反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法就费用补偿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规定,准用刑事补偿法的有关规定,而刑事补偿法规定,可在“自知悉无罪裁判确定之日起3年内,自无罪裁判确定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引发争议的军事法院法除斥期间条款已于2020年6月修订为“自知悉无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自无罪判决确定之日起5年”。
另一方面,宪法裁判官Kim Hyeongdu在该条款因违反平等原则而属违宪这一点上,与上述4名裁判官观点一致,但认为如果作出单纯违宪决定,权利救济范围将受到相当限制,因此主张应作出违宪但不立即失效的决定,同时通过立法完善建议扩大权利救济范围,并在主文部分提出了反对意见。
2017年6月,A某在陆军教育司令部普通军事法院因强奸罪等被判有罪,随后在2017年12月二审中就强奸罪被宣告无罪。无罪判决确定后,A某就其在一审和二审中支出的律师费1760万韩元提起了费用补偿请求之诉。
同时,A某就军事法院对刑事费用补偿请求期限与刑事诉讼法不同,而规定为自无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以内的军事法院法第227条之12第2款,申请提起违宪法律审判的附带提请,但被驳回,遂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
宪法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在违反宪法的依据及主文内容上意见有所不同,但在关于规定费用补偿请求权除斥期间的旧军事法院法条款违反宪法这一点上,全体裁判官意见一致,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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