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流通市场变化,有必要整顿〈大规模流通业法〉”
韩国竞争法学会举办特别研讨会
也有声音指出“适用监管需谨慎判断”
有观点指出,为了规范大型流通企业对供货企业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而制定的《大规模流通业交易公平化法》(下称“大规模流通业法”),有必要根据已经变化的流通市场环境进行整顿和完善。
韩国竞争法学会于30日在首尔中区新闻中心举行了题为“大规模流通业法的法体系地位与主要争点”的研讨会。会上,西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Hong Dae‑sik 表示:“大规模流通业法实施10年间,当初立法背景所在的国内流通市场状况也发生了急剧变化。为了在国内流通市场上实现大规模流通业者与供货企业之间的竞争得到保护、消费者福利也随之提升的良性循环,现在正是要拆除或大幅修补作为陈旧制度而堵塞的堤坝,开辟新的水路的时点。”
大规模流通业法是在百货商店和大型超市对国内流通市场形成寡头垄断、大规模流通业者与供货企业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2011年制定的。当时以保护相对处于“乙方”地位的供货企业为宗旨,规定禁止大规模流通业者实施削减货款、转嫁促销费用负担、强迫排他性交易等行为,并明文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刑事责任。
Hong 教授表示:“大规模流通业法实施后,大规模流通业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开展业务,导致其商业模式被制度性固化,销售促进活动也随之萎缩。此后成长起来的电视家庭购物、T-Commerce 等业态,一旦成为大规模流通业法的适用对象,在成长和竞争过程中也出现了停滞现象。”他接着指出:“随着流通渠道向线上扩展、多元化,消费者购买倾向也发生变化,大规模流通业者与品牌商品供应商之间的力量对比也在改变。”
大规模流通业法也是公平交易委员会用来规范国内流通市场交易关系的主要法律手段。不过,如果“交易上的优越地位”不被认定,则构成法律适用排除事由(该法第3条),在这一点上往往产生争议。鉴于当前国内流通市场环境下,大规模流通业者与供货企业之间的地位差异,与造船业、建筑业等其他产业不同,情况并不单纯。
庆北大学教授 Shin Young‑su 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在设定大规模流通业法的适用对象时应当慎重。Shin 教授表示:“只有在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差距明确且达到相当程度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运用该制度。地位差距模糊,或者根据交易的某一侧面当事人处于相反地位的情况下,将该制度动员为围绕交易条件或利益分配的争夺工具的情形并不少见。”
对于公平交易当局将流通企业自有品牌产品(PB产品)全面纳入《下包交易公正化法》适用范围,也有声音表示担忧。梨花女子大学法学院教授 Jung Jae‑hoon 称:“对流通领域适用下包法,应当限定在因大规模流通业法保护存在缺口而不得不予以保护的情形。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应当优先考虑能够反映各产业特殊性的《大规模流通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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