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认定系为避免危急与困境而实施的紧急避险
法院作出判决称,在仅能勉强容纳一辆车通行的狭窄道路上,为了让其他车辆通行并预防事故,将车辆挪动约10米的行为,不能作为酒后驾驶予以处罚。
27日,蔚山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1-1部(审判长 Shim Hyeonuk)表示,驳回检方针对因违反《道路交通法》(酒后驾驶)被起诉的A某提起的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A某于2021年8月夜间在蔚山市与熟人聚餐饮酒后,请未饮酒的女友B某代为驾驶。两人在行车途中在车内发生争吵,恼火的B某将车停在路口拐角处后拒绝继续驾驶。该处道路狭窄,仅够一辆车勉强通过,因此A某的车辆一旦停下,后方车辆也接连无法通行。随后,后方车辆多次鸣笛催促让车,A某于是请求B某先把车挪一下,但B某予以拒绝。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A某在血液酒精浓度达0.220%、已属严重醉酒状态时上车,亲自驾驶约10米,将车开到大路口后停在路边。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A某确实实施了酒后驾驶,但这是为了避免紧急而棘手的情况所作出的不得已选择,属于紧急避险。当时B某停车的路段为禁止停车、停放区段,若在夜间将车辆就这样停在原处,不仅会造成持续拥堵,事故风险也很大。此外,法院还考虑到A某仅驾驶了极短距离,在将车停到安全位置后立即下车,因此判决其无罪。
对此,检方以A某并未一再请求女友B某继续驾驶,且其血液酒精浓度极高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发道路仅能勉强容纳一辆车通过,且在争吵后情绪激动、已拒绝驾驶的女友B某,客观上难以期待其再次驾驶;在此情形下,后方车辆又多次鸣笛催促,从这些情况来看,很难要求A某无条件等待代驾司机。”法院接着指出:“从A某仅将车挪动到足以让后方车辆通过的短距离后即刻下车的情况来看,其目的是为了躲避交通上的危险,而非有继续驾驶的意图。”
另一方面,另案中,A某因在当时接警出动的警察准备进行酒精测试时,拍打测试仪并推搡警察,因妨碍公务执行罪被判处罚金3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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