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数据训练广泛使用人类作品
“AI开发公司构成明显版权侵权”
AI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人引发争议

“能否承认人工智能(AI)为著作权人?以数据学习之名进行的AI未经授权挪用,应当允许到什么程度?”


随着生成式AI时代的到来,利用这一技术创作的音乐、美术、电影等大量作品不断涌现。与此同时,围绕这些作品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由于缺乏能够化解争议的法律和制度装置,在如何兼顾激活AI产业与保护权利人方面,各方对立日趋尖锐。


“AI学习的内容,属于明显的版权侵权”

围绕AI版权问题的争点大致分为两类。一是AI在生成作品时所学习的数据,是否构成对既有作品版权的侵害;二是是否可以承认AI生成的音乐、美术等艺术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


就前者而言,各国、各机构和团体的立场并不一致。韩国报业协会近期向Naver、Kakao、Google Korea、Microsoft等国内外大型信息技术企业递交了“为防止生成式AI侵犯新闻版权的五大要求”。


上述要求包括:▲就新闻版权人与使用标准进行协商 ▲公布并遵守“全球AI原则” ▲公开生成式AI学习数据的来源等 ▲具体明示新闻内容的使用方式 ▲制定合理评估新闻作品对价的标准等内容。


报业协会认为,生成式AI开发企业在未经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媒体生产的新闻内容,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并将导致新闻内容价值受损。


不仅在韩国媒体领域,美国《华尔街日报》(The Wall Street Journal)和CNN电视台也在考虑起诉ChatGPT开发公司等,海外同样接连爆发版权侵权纠纷。

图片由EPA联合通讯社提供

图片由EPA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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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进行中的美国电影演员工会与广播电视演员工会联合会(SAG-AFTRA)和美国编剧工会(Writers Guild of America,WGA)的大罢工,也可以视为同一脉络下的事件。两家工会主张,生成式AI所拥有的数据库中,包含了大量编剧的作品,却没有给予任何报酬;制片方通过生成式AI撰写剧本初稿后,再要求编剧修改剧本的情况也频繁发生。


为提升国家竞争力、培育AI产业,各国政府的立场则有所不同。韩国政府决定制定免责标准:只要是出于人工智能学习之目的,即便利用他人作品,也不视为侵犯版权。政府计划通过修改版权法,将AI学习所需的“爬虫(crawling)”行为排除在版权侵权之外。所谓爬虫技术,是指从网站自动收集、分类所需数据并存入数据库的技术。日本和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等主要国家和地区也在引入针对AI学习阶段的版权免责规定。


报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技术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固然重要,但为了开发值得信赖的AI技术和构建共生生态,需要由版权人和AI企业共同协商原则,携手创造价值”,对扩大免责规定的动向表达了忧虑。


“著作权只能由自然人或法人享有”

相反,对于是否可以承认AI生成的艺术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这一问题,全球范围内正逐渐形成“不承认AI著作权”的共识。《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NYT)等主要外媒于当地时间本月21日报道称,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地方法院就美国版权局拒绝为AI创作的艺术作品登记版权一事,作出了合法的判决。


该诉讼源于人工神经网络开发公司Imagination Engines首席执行官Stephen Thaler对版权局决定提出异议:版权局拒绝为其利用AI生成的艺术作品办理著作权登记。


Thaler在2018年以名为“The Creativity Machines”的AI创作的一幅画作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将该AI单独记载为创作者。


然而,版权局以该申请不符合要件为由,多次予以驳回,理由是作品中完全不存在人类的创造性劳动。根据美国版权法,“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是法人或团体等雇主。


合议庭同样认为,“创作者必须是人类是(版权法)最基本的要求”,并认定版权局的决定正当,不能承认非人类AI作为唯一创作者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史蒂文·塔勒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图片由 Imagination Engine 提供

史蒂文·塔勒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图片由 Imagination Engine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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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内也曾出现类似判决。6月30日,首尔行政法院裁定,AI不能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本案当事人同样是Thaler。此前,韩国特许厅对Thaler开发的AI“DABUS”被标记为发明人的一件国际专利申请作出了无效处理。Thaler申请的专利涉及两项发明:一是具有良好传热效率的食品容器,二是模仿神经动作模式发光的灯具。


Thaler不服该处分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享有取得专利权资格的主体仅限自然人,因此仅将“发明人”记载为“人工智能”不被允许,最终支持了特许厅的决定。


尽管如此,关于是否应赋予此类AI作品法律权利,仍然存在诸多争议。有观点认为,为了促进产业发展,不应将创作人、发明人的概念仅限于人类,而应当大幅扩大其范围。Thaler表示:“AI即便没有人类作者的参与,也能产出在功能上具有创造性的成果,而以著作权保护AI生成的作品,对于促进社会有价值内容的生产极为重要。”



韩国特许厅厅长李仁实也表示:“从AI发展的速度来看,总有一天可能需要承认AI作为发明人”,“我们计划就围绕AI发明的各类争议点,与学界、产业界等持续展开讨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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