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担心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和功能被架空”
法院对政府提出的有关日帝强制征用判决金由第三方代为清偿的方案踩下了“刹车”。政府不服法院公证官作出的不予受理供托决定提出异议,但这一异议也被驳回。法院认为,由于强制征用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因此不能由第三方代为清偿。
去年7月11日,在首尔钟路区日本帝国强制动员受害者支援财团举行的关于第三方代偿供托问题的受害者立场发布记者会上,强制征用受害者已故郑昌熙老人的长子郑宗建正在发言。 [图片来源=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15日,全州地方法院民事第12单独合议体法官Kang Donggeuk表示,驳回隶属行政安全部的日帝强制动员受害者支援财团(下称财团)就不予受理供托决定提出的异议。本案申请人为财团,债务人为日本被告企业,债权人为已故Park Haeok老人的两名子女。
合议庭说明称,依据《民法》第496条驳回了异议申请。根据《民法》第496条,在债务清偿方面,当事人表示拒绝意思时,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合议庭指出,“本案中债务人应赔偿的损害是因精神痛苦产生的慰藉金”,“这是既要对债务人施加制裁,又有必要显著保护债权人的案件”。
同时指出,“财团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一旦财团与Park老人遗属之间发生矛盾,应当优先尊重受害者一方的意愿”,“在债权人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若允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为清偿,有可能使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和功能形同虚设”。
合议庭接着表示,“Park老人遗属通过供托书积极表达了对第三方代为清偿的反对意思”,“他们似乎并不希望将自己依法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究赔偿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权利转移给第三方”。
目前,政府除在全州地方法院外,还在光州地方法院、水原地方法院等推进异议申请程序。此前,全州地方法院公证官以“已听取到被供托人遗属明确的反对意思”为由,对财团以Park老人两名遗属为对象提出的供托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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