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干部被控未申报集会无罪确定
“检方未能充分证明集会举行经过”

一名在已申报集会过程中,因同场集会的工会成员被逮捕而前往警察局举行抗议集会的工会干部,被控未经申报举办集会一案,最终被判无罪并获确认。


虽然该集会是在与最初申报的集会地点相距相当远的地方举行,但参加的工会成员的服装以及所使用的横幅等与先前集会相同,无法排除该集会系偶发、即兴举行的可能性,且检方未能充分证明这不是在既申报集会的延长线上进行的集会,因此作出上述判断。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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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据法律界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Cheon Daeyeop)在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公共运输劳动组合货物连带本部(货物连带)某地区本部部长 Kim某被控违反《集会及示威相关法律》所规定的集会参加者遵守事项及未经申报举办露天集会一案的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审就违反遵守事项罪名认定有罪、判处4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的判决,并最终确认其就举办露天集会的指控无罪。


合议庭就驳回检方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并不存在在未尽必要审理的情况下,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度,或者误解《集会及示威相关法律》所规定的露天集会‘主办’之法律意义的错误。”同时就驳回 Kim某上诉的理由指出:“原审在适用《集会及示威相关法律》第16条第4款第1号所规定的‘器具’、‘携带’、‘使用’等相关法律时,并不存在误解法律的错误。”


Kim某担任本部长的工会地区本部下属A支部,就要求撤回对部分工会成员不当解除合同的行为,于2021年4月26日至5月22日在全罗北道群山一工厂正门停车场举行露天集会,向警方提交了集会申报。2021年5月8日,Kim某与工会副支部长、支会长等在进行总罢工出征式集会期间,多辆货车为送货驶入工厂内,他被指控在现场往地面泼洒危险物质稀释剂并投掷稀释剂桶,违反集会遵守事项而被起诉。


此外,他还被指控,在集会过程中,当3名封锁工厂正门的工会成员被警方当场逮捕后,率领20名工会成员从集会地点前往相距15公里的警察局,在警察局后门前供民众使用的停车场未经申报举办集会。检方认为,Kim某使用麦克风和扩音器,高呼要求释放被捕工会成员的口号,认定其为该集会的主办者并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 Kim某的两项罪名均成立,判处其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与其一同被起诉的副支部长和支会长则分别被判处罚金50万韩元和30万韩元。


Kim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将稀释剂认定为《集会及示威相关法律》上的“可能威胁他人生命或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器具”之一,从而认定其违反集会参加者遵守事项的判断并无不当。但就其被控主办未经申报集会的罪名,则难以认定成立,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将刑罚减为4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


合议庭认为:“就本案未经申报集会与既申报集会之间的同一性是否被否定,以及本案未经申报集会是否事先讨论并准备等方面的证明均不足,难以认定被告人在未向主管警察署署长提交申报书的情况下主办了露天集会已经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合议庭表示:“同一天举行的既申报集会地点与本案未经申报集会地点之间相距约15公里,本案未经申报集会参加者的着装统一,参加的工会成员人数众多且组织有序,横幅和麦克风等也已准备就绪,从这些情况来看,将本案未经申报集会视为偶发、即兴集会确有一定疑点。”


合议庭接着指出:“但检方对于本案未经申报集会是在何种经过下举行,未作任何举证。因此,无法排除如被告所称,本案未经申报集会是偶发、即兴举行的可能性,即便并非如此,也可以认为其是在既申报集会的延长线上进行的。”


若认定是在既申报集会的延长线上举行的集会,则虽超出了申报集会的法律范围,但并不能因此认定为未经申报集会,其意旨在此。


合议庭还表示:“虽然可以认定被告当时系地区本部长,并且在本案未经申报集会上握着麦克风发表了言论,但仅凭这些事实,尚不足以断定其主办了本案未经申报集会。被告并非既申报集会的主办者,也无资料可以确认本案未经申报集会是否由被告主导举行,亦无法得知其是否为本案未经申报集会参加者中唯一或职务最高的干部。”



最高法院也认为,二审的上述判断并无不当。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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